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即: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但有些情況無需舉證證明或者由一方當事人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即: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但有些情況無需舉證證明或者由一方當事人舉證
一、無需舉證
1、【自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注意:(1)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2)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2、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比如,日出日落,潮汐,牛頓定律(這傢伙要是證明起來可費了勁了。)
3、眾所周知的事實; 比如,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4、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比如,建設工程案件中,發包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視為對質量的認可。
5、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6、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8、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注意:3-5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6-8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即: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但有些情況無需舉證證明或者由一方當事人舉證
一、無需舉證
1、【自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注意:(1)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2)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2、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比如,日出日落,潮汐,牛頓定律(這傢伙要是證明起來可費了勁了。)
3、眾所周知的事實; 比如,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4、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比如,建設工程案件中,發包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視為對質量的認可。
5、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6、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8、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注意:3-5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6-8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9、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1、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對因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及損失大小負有舉證責任。因被告原因致原告雖能證明受到損害但對賠償數額無法舉證時,基於公平原則,賠償數額的確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祿久順、邢瑞英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賠償案(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92號)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即: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但有些情況無需舉證證明或者由一方當事人舉證
一、無需舉證
1、【自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注意:(1)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2)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2、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比如,日出日落,潮汐,牛頓定律(這傢伙要是證明起來可費了勁了。)
3、眾所周知的事實; 比如,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4、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比如,建設工程案件中,發包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視為對質量的認可。
5、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6、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8、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注意:3-5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6-8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9、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1、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對因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及損失大小負有舉證責任。因被告原因致原告雖能證明受到損害但對賠償數額無法舉證時,基於公平原則,賠償數額的確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祿久順、邢瑞英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賠償案(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92號)
三、證明妨礙
1、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2、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即: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但有些情況無需舉證證明或者由一方當事人舉證
一、無需舉證
1、【自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注意:(1)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2)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2、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比如,日出日落,潮汐,牛頓定律(這傢伙要是證明起來可費了勁了。)
3、眾所周知的事實; 比如,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4、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比如,建設工程案件中,發包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視為對質量的認可。
5、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6、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8、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注意:3-5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6-8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9、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1、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對因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及損失大小負有舉證責任。因被告原因致原告雖能證明受到損害但對賠償數額無法舉證時,基於公平原則,賠償數額的確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祿久順、邢瑞英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賠償案(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92號)
三、證明妨礙
1、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2、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