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家暴 法院簽署人身保護令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法制網 2017-04-07

法制網記者 孫安清

法制網通訊員 王賓

崔某與丈夫趙某於1974年登記結婚,婚後趙某經常對崔某進行毆打及辱罵,期間趙某也曾作出承諾,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有家暴行為。因雙方當事人結婚多年,崔某一直忍讓。趙某已年屆70,性格、脾氣本應更加隨和,且夫妻風雨同舟四十餘載,本不應該再出現家庭暴力等行為。但是2017年2月22日,趙某對崔某實施家庭暴力,致崔某右眼眶被打傷入院治療,同時崔某報警。由於害怕再次受到更大的傷害,崔某一直擔驚受怕。

3月8日,崔某向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承辦法官劉德強在收到該案後當天即傳喚趙某到庭,並於第二天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詢問當事人基本情況後,結合申請人崔某提交的證據,和雙方當事人自身情況、子女情況,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問題後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向雙方當事人、及其所在社區委員會、轄區派出所送達。考慮到案件特殊性,承辦法官再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心理疏導。被申請人趙某表示,一定會遵守人身保護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並請法院監督。

《反家暴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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