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嗎?

法律 婚姻 經濟 幫幫法律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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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嗎?


2009年2月,王某與李某自願到縣民政局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併發放了離婚證。

離婚後,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並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嗎?


2009年4月,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30天內將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嗎?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離婚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反悔撤銷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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