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兩次搶劫同一家便利店 一審獲刑四年七個月

法律 刑法 香菸 法制 廣西新聞網 2017-05-20

興賓區無業男子黃某為了找錢花,竟然趁著夜深人靜,先後兩次持刀搶劫同一家24小時營業的便利店。不過,俗話說得好,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昨日,記者從興賓區人民法院獲悉,因犯搶劫罪,黃某日前被該院一審判處四年七個月有期徒刑。

2017年1月1日凌晨5時許,在市區古三路某小區附近,一名戴頭套、身穿深藍色連帽衫的男子突然闖入一家24小時營業便利店。他左手拿著一把用灰色布料包裹、露出刀尖的牛角刀,徑直走向收銀臺,要挾正在值班的女營業員索要錢財。很快,他便將抽屜裡的現金搶劫一空,並順手拿了3包香菸。得手後,他迅速逃離現場,消失在黑夜中。事發後,便利店方面報了警。據瞭解,這已經不是該便利店第一次遭打劫了。就在元旦前20多天的某個凌晨,該店同樣遭遇過一次搶劫,手法如出一轍。

經過縝密偵查,公安機關發現在市區流竄的興賓區籍無業男子黃某有重大嫌疑。據瞭解,嫌疑人黃某今年23歲,案發前居住在市區振林路某出租屋內。今年1月5日,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黃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因為沒錢用了,我就想要去搶點錢來用,剛好發現便利店的收銀員基本都是女孩子,深夜人少,比較好搶。”據黃某交代,元旦凌晨5時許,他從出租房騎一輛踏板摩托車來到古三路某小區附近,停好車後便徑直走向便利店,向營業員索要錢財。他坦言,這已經是自己第二次光顧這家店了。早在2016年12月8日,他就來這家店裡持刀搶劫過一次,索要了1000多元現金。事後,他將這些錢財揮霍一空。

5月8日下午,該案在興賓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顯示,黃某第一次從便利店中搶走了1700元現金,第二次則搶走了2100元現金和3包香菸。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以持刀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面對指控,黃某當庭表示認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搶劫罪罪名成立,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且其通過親屬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某犯搶劫罪判處四年七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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