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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蘋果 東莞 廣東 刑法 光明網 2019-04-30

11歲女童不慎扔蘋果

高空墜落重傷3個月大女嬰

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

4月18日,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小區高空拋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開庭審理。

女嬰的監護人將高空拋蘋果的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樓上墜下蘋果砸中女嬰頭

2019年1月30日,該名女嬰的監護人餘先生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女孩小星(化名)及其父母,稱他們和被告均居住在東莞市塘廈鎮某小區同一單元,2018年3月9日,其3個月大的女兒由家人抱至樓下散步,下午4點半左右回家行至樓下入戶大門處時,被該棟24層住戶,即被告小星從高空拋下的一個蘋果砸中,致頭部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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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醫鑑定,女嬰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事發後,其女兒先後7次住院治療。餘先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其女兒傷殘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還需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49568.29元(其中醫療費363836.72元,護理費4268171.39元,殘疾賠償金74574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當日下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代理律師首先對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對其護理費適用標準不認同。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該鑑定報告在女嬰受傷後僅半年作出,被告方對“需大部分護理依賴”的鑑定結果不認同,鑑定標準亦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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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則表示,該鑑定報告具有權威性,鑑定結果是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合情合理,被告應按鑑定結果給予賠償。

事發小區開發商被追加為被告

同時,被告代理律師在庭上提出申請追加事發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稱根據我國《住宅設計規範》相關規定,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該條款屬於強制條款,而該小區房地產開發商卻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隱患。

對此,原告亦表示該小區入戶大門處設計確實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區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

基於該案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張追加新的當事人為被告參加訴訟,法官宣佈休庭,待追加了新的當事人之後,法庭再另定時間進行庭審。

女嬰的不幸遭遇曾被廣泛報道

引起人們對高空墜物的關注

然而,同類事件卻在不斷髮生

4月2日

南昌市朝陽新城觀洲小區裡

一輛共享單車竟然從天而降

一位老人不幸被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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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僅是惡意的拋物

建築墜物同樣給人帶來深深的傷害

4月20日19時15分左右

江西共青城市

一名女子在逛街時

被路邊店面屋頂墜落的水泥欄杆砸中

雖經醫院搶救

最終還是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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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貴州黔南

“騎電動車女子被從天而降大鵝砸倒”

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22日記者獲悉該鵝養在樓頂

事後鵝主人現身做經濟賠償

被砸女子身體情況穩定

高空墜物

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也許很多人認為

隨手扔出窗外的東西很輕

應該不會砸傷人

也有些人明知建築物

存在不安全情況

而漠視翻新管理

心存僥倖

但事實並非如此

說一千道一萬

不如視頻看一遍☟☟

可想而知

高空墜物傷害有多大

一顆雞蛋或致死

從4樓拋下來會讓人起腫包

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

從18樓高拋下來就可以砸破頭骨

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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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的法律後果

1、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損傷,則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小小一個動作

帶來的可能是一個家庭的悲劇!

事關安全無小事

大家都需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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