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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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開庭前,法警例行安保檢查並詢問某當事人姓名、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誰知該名當事人很生氣地質問:我是原告還需要證明嗎?

法警解釋:到庭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以核實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否則不知道您是不是本案中的某某。

然而,該名當事人仍不理解:我就是某某,怎麼還需要拿身份證,這不是跟證明“我媽是我媽”一樣嗎?怎麼證明?

一次正常的身份核查,

在當事人眼裡竟變成了刁難。

但,這真的是刁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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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開庭前,法警例行安保檢查並詢問某當事人姓名、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誰知該名當事人很生氣地質問:我是原告還需要證明嗎?

法警解釋:到庭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以核實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否則不知道您是不是本案中的某某。

然而,該名當事人仍不理解:我就是某某,怎麼還需要拿身份證,這不是跟證明“我媽是我媽”一樣嗎?怎麼證明?

一次正常的身份核查,

在當事人眼裡竟變成了刁難。

但,這真的是刁難嗎?

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首先,“我是誰”不是哲學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在上述事件裡,小編不得不佩服這位堪比辯手的當事人,在短時間內偷換了概念。按照他的邏輯,我們可以得到下面這條等式:

證明“我是某某”=證明“我是我”=證明“我媽是我媽”

這個等式顯然並不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警、書記員、法官助理、法官對當事人進行身份核查,不是要求當事人自證“我是誰”,而是證明“我是某某”,當然此處的某某是原告或是被告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名字。在法官眼裡,當事人就是訴狀或答辯狀中的名字,並沒有一個具體的面貌。雖然,原告在立案的時候會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可身份證照片與本人的差距很多時候可是比網紅妝前妝後的差距還要大,不要期待法官是火眼金睛,能通過對比眼耳口鼻來驗證身份。

如今,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我們總是希望辦事程序越來越簡單,恨不得立等可取,可一旦出事,又不免埋怨程序過於簡單而沒有保障好權益,這其實是個老鼠屎和美味湯品的邏輯問題,如果這個世界上沒有老鼠屎,廚師熬湯壓根就不需要提防老鼠,換言之,如果沒有冒領存單的,銀行就不需要看身份證,如果沒有冒充原被告來謀利的,法官也不會審查當事人身份。您說對嗎?

其次,“我媽是我媽”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

客觀事實:曾經發生過的事件。

法律事實:通過證據還原的事實。

法律事實≠客觀事實。

舉個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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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開庭前,法警例行安保檢查並詢問某當事人姓名、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誰知該名當事人很生氣地質問:我是原告還需要證明嗎?

法警解釋:到庭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以核實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否則不知道您是不是本案中的某某。

然而,該名當事人仍不理解:我就是某某,怎麼還需要拿身份證,這不是跟證明“我媽是我媽”一樣嗎?怎麼證明?

一次正常的身份核查,

在當事人眼裡竟變成了刁難。

但,這真的是刁難嗎?

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首先,“我是誰”不是哲學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在上述事件裡,小編不得不佩服這位堪比辯手的當事人,在短時間內偷換了概念。按照他的邏輯,我們可以得到下面這條等式:

證明“我是某某”=證明“我是我”=證明“我媽是我媽”

這個等式顯然並不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警、書記員、法官助理、法官對當事人進行身份核查,不是要求當事人自證“我是誰”,而是證明“我是某某”,當然此處的某某是原告或是被告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名字。在法官眼裡,當事人就是訴狀或答辯狀中的名字,並沒有一個具體的面貌。雖然,原告在立案的時候會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可身份證照片與本人的差距很多時候可是比網紅妝前妝後的差距還要大,不要期待法官是火眼金睛,能通過對比眼耳口鼻來驗證身份。

如今,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我們總是希望辦事程序越來越簡單,恨不得立等可取,可一旦出事,又不免埋怨程序過於簡單而沒有保障好權益,這其實是個老鼠屎和美味湯品的邏輯問題,如果這個世界上沒有老鼠屎,廚師熬湯壓根就不需要提防老鼠,換言之,如果沒有冒領存單的,銀行就不需要看身份證,如果沒有冒充原被告來謀利的,法官也不會審查當事人身份。您說對嗎?

其次,“我媽是我媽”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

客觀事實:曾經發生過的事件。

法律事實:通過證據還原的事實。

法律事實≠客觀事實。

舉個栗子

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例1:客觀上張三打了李四的事已經發生,然而在法庭上李四若是沒有證據(錄像、證人等)證明張三打了自己,法律事實就是張三沒有打李四。

例2:再比如“親子關係”,在近親屬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案件開庭前,親子關係是必須被證明的,曾有當事人在法庭上吼出:“我叫了三十多年的媽還能叫錯了嗎?我讓我媽說明一下我是她兒子不行嗎?我和我媽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怎麼證明呀……”

在此,小編建議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證明:

1、出生證;

2、戶口本;

3、戶籍證明;

實在不成,您也可以請律師幫您辦理。

最後,四個案例告訴您核查身份的重要性。

案例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去世後,受害人的父親、母親、丈夫、女兒,四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一審、二審,生效判決書確認了超過一百萬的賠償款。

該案執行過程中,丈夫帶著一份偽造的授權委託書到執行法官處要求取款,被以“賠償款屬於四個人,需四人均到場才可以”為由拒付,而這位丈夫持同一份偽造的授權委託書從其中一位自動履行付款義務的被告處領走了部分賠償款。

案例二

意外傷害致死案中,受害人去世,其父親、母親、丈夫、兒子、女兒,五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將侵害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該案庭審時,法官例行審查五位原告的身份,發現兒子系繼子,且受害人和丈夫結婚時,繼子已經二十歲,雙方不構成扶養關係,根本就不符合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要求,遂駁回了兒子的起訴。

案例三

陳某因公殉職,其所屬公司支付了大筆賠償款,他的六位哥哥姐姐聲稱父母均已去世、弟弟未婚、無子女,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領取該筆賠償款,將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審理時,公司稱之所以不付款,是因為有一位女士聲稱與陳某已經登記結婚,持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證明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而那六位兄弟姐妹以弟媳不被家族所承認便不具備妻子的身份為由,妄圖吞沒弟弟的遺產。經審查,該名女士確係陳某妻子,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

在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索賠被扶養人生活費,聲稱被扶養人系其父母,兩人健在,且受害人是獨子,母親的費用是8萬餘元、父親的費用是7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

該起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敏感地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是獨生子的概率相對較低,且受害人並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法官遂到村委會走訪調查,結果發現受害人的父親已去世多年,母親健在,且有兩個姐姐,細算下來被撫養人生活費不過兩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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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開庭前,法警例行安保檢查並詢問某當事人姓名、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誰知該名當事人很生氣地質問:我是原告還需要證明嗎?

法警解釋:到庭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以核實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否則不知道您是不是本案中的某某。

然而,該名當事人仍不理解:我就是某某,怎麼還需要拿身份證,這不是跟證明“我媽是我媽”一樣嗎?怎麼證明?

一次正常的身份核查,

在當事人眼裡竟變成了刁難。

但,這真的是刁難嗎?

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首先,“我是誰”不是哲學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在上述事件裡,小編不得不佩服這位堪比辯手的當事人,在短時間內偷換了概念。按照他的邏輯,我們可以得到下面這條等式:

證明“我是某某”=證明“我是我”=證明“我媽是我媽”

這個等式顯然並不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警、書記員、法官助理、法官對當事人進行身份核查,不是要求當事人自證“我是誰”,而是證明“我是某某”,當然此處的某某是原告或是被告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名字。在法官眼裡,當事人就是訴狀或答辯狀中的名字,並沒有一個具體的面貌。雖然,原告在立案的時候會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可身份證照片與本人的差距很多時候可是比網紅妝前妝後的差距還要大,不要期待法官是火眼金睛,能通過對比眼耳口鼻來驗證身份。

如今,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我們總是希望辦事程序越來越簡單,恨不得立等可取,可一旦出事,又不免埋怨程序過於簡單而沒有保障好權益,這其實是個老鼠屎和美味湯品的邏輯問題,如果這個世界上沒有老鼠屎,廚師熬湯壓根就不需要提防老鼠,換言之,如果沒有冒領存單的,銀行就不需要看身份證,如果沒有冒充原被告來謀利的,法官也不會審查當事人身份。您說對嗎?

其次,“我媽是我媽”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

客觀事實:曾經發生過的事件。

法律事實:通過證據還原的事實。

法律事實≠客觀事實。

舉個栗子

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例1:客觀上張三打了李四的事已經發生,然而在法庭上李四若是沒有證據(錄像、證人等)證明張三打了自己,法律事實就是張三沒有打李四。

例2:再比如“親子關係”,在近親屬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案件開庭前,親子關係是必須被證明的,曾有當事人在法庭上吼出:“我叫了三十多年的媽還能叫錯了嗎?我讓我媽說明一下我是她兒子不行嗎?我和我媽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怎麼證明呀……”

在此,小編建議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證明:

1、出生證;

2、戶口本;

3、戶籍證明;

實在不成,您也可以請律師幫您辦理。

最後,四個案例告訴您核查身份的重要性。

案例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去世後,受害人的父親、母親、丈夫、女兒,四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一審、二審,生效判決書確認了超過一百萬的賠償款。

該案執行過程中,丈夫帶著一份偽造的授權委託書到執行法官處要求取款,被以“賠償款屬於四個人,需四人均到場才可以”為由拒付,而這位丈夫持同一份偽造的授權委託書從其中一位自動履行付款義務的被告處領走了部分賠償款。

案例二

意外傷害致死案中,受害人去世,其父親、母親、丈夫、兒子、女兒,五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將侵害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該案庭審時,法官例行審查五位原告的身份,發現兒子系繼子,且受害人和丈夫結婚時,繼子已經二十歲,雙方不構成扶養關係,根本就不符合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要求,遂駁回了兒子的起訴。

案例三

陳某因公殉職,其所屬公司支付了大筆賠償款,他的六位哥哥姐姐聲稱父母均已去世、弟弟未婚、無子女,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領取該筆賠償款,將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審理時,公司稱之所以不付款,是因為有一位女士聲稱與陳某已經登記結婚,持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證明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而那六位兄弟姐妹以弟媳不被家族所承認便不具備妻子的身份為由,妄圖吞沒弟弟的遺產。經審查,該名女士確係陳某妻子,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

在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索賠被扶養人生活費,聲稱被扶養人系其父母,兩人健在,且受害人是獨子,母親的費用是8萬餘元、父親的費用是7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

該起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敏感地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是獨生子的概率相對較低,且受害人並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法官遂到村委會走訪調查,結果發現受害人的父親已去世多年,母親健在,且有兩個姐姐,細算下來被撫養人生活費不過兩萬餘元。

普法:證明“你是誰”,有時很重要!

因此,如果您到法院打官司,請一定要帶好身份證明。

來源:中國普法

原文鏈接:https://www.toutiao.com/i6720057520242557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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