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華銳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仲裁事項的公告

法律 廈門金龍 三星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5-2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大連華銳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大連華銳重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貿公司")就與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簡稱"DFA公司")合同履行糾紛事宜申請國際仲裁,仲裁地點:新加坡。國貿公司於2016年9月向DFA公司發出了仲裁通知,目前雙方已選定了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2017年5月19日,國貿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請文件,本次仲裁進入正式程序階段。

二、本次仲裁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各方當事人

1.申請人:大連華銳重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王恩群、張貞東、車燕華、賀冬梅、王健和翟春雪;鄒德恩(Peter Chow)、布萊登(Brendan Reilly)、克里斯·克林頓(Cris Cureton)和周媛(Tina Zhou)

委託代理人單位:遼寧恆信律師事務所、Squire Patton Boggs律師事務所

2.被申請人: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

(二)仲裁原因

國貿公司作為設備供應商於2011年8月31日與ROY HILL HOLDINGS PTY LTD(以下簡稱"羅伊山公司")簽訂了《羅伊山項目設備供應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013年7月17日,羅伊山公司、Samsung C&T Corporation(以下簡稱"三星公司")和國貿公司三方簽訂了主體變更協議,將合同買方由羅伊山公司變更為三星公司,國貿公司為供應商。

2013年9月5日,三星公司、DFA公司、Forge Group Constructions Pty Ltd(以下簡稱"Forge公司")和國貿公司四方又簽署了第二份主體變更協議,將合同買方由三星公司變更為DFA公司和Forge公司,國貿公司為供應商。

2014年3月6日,DFA公司和Forge公司進行了第三次主體變更,合同由DFA公司和Forge公司移轉給DFA公司。Forge公司被宣告破產,DFA公司承諾承擔Forge公司在上述合同及其變更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至此合同買方的全部權利義務由DFA公司一方承擔。

期間合同內容經7次變更,合同雙方簽署了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但國貿公司的供貨範圍始終為7臺堆取料機(FAS交付)、1套雙車翻車機(FAS交付)和1臺裝船機(FOB交付)。合同總價格最終為人民幣1,030,890,007元。

國貿公司按照合同、變更協議、備忘錄以及補充備忘錄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自2015年4月產品全部發運之後,DFA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剩餘款項人民幣122,471,177.40元。DFA公司於2016年12月15日通過行使銀行保函項下權力,獲得了國貿公司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01,053,407元。

鑑於DFA公司惡意不予支付欠款的行為,為維護國貿公司的合法權益,按照合同的約定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貿公司啟動了國際仲裁程序。

(三)仲裁請求

1.請求判令DFA公司支付未付款項人民幣122,471,177.40元,並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澳大利亞法律支持的利率向國貿公司支付利息損失;

2.請求判令DFA公司因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國貿公司造成的額外損失;

3.請求判令DFA公司要求支付履約保證金錯誤,並應向國貿公司返還人民幣101,053,407元;

4.請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國貿公司仲裁員費用、律師費用以及其他與本案相關的費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仲裁尚未開始審理,仲裁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暫時無法預計本次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後期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公司發送至DFA公司的仲裁通知;

2.公司提交仲裁庭的仲裁申請文件。

特此公告

大連華銳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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