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刑事案件雙方已私了,為什麼檢察院還要管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成都檢察 2017-06-16

普法 ∣ 刑事案件雙方已私了,為什麼檢察院還要管

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可以私了,要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的職責包括對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及對法律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公訴。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些案件是不允許私了的。而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其他刑事案件,除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外,個人是沒有權利起訴的,只有檢察機關具有對這些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對上述刑事案件,即使當事人雙方已經私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仍然要管,要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私了,民事賠償部分有效,刑事部分是無效的。

在刑事案件中,極少部分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比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象暴力干涉婚姻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這種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不能主動進行追究,要由當事人控告起訴,如果人不告不訴,則司法機關不會處理,不會提公訴。

再如,只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施害方系偶犯、對受害方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被害方明確表示可以不追究施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家不再追訴。但是,如果是重傷,則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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