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問題:村委會能和你籤拆遷補償協議嗎?

法律 農村 農民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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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簽訂的徵收拆遷補償協議通常都決定著徵收補償費用的高低,這也決定著被徵收人是否獲得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這對被徵收人來說尤為重要,也是被徵收人最為關注的點。再者,徵地拆遷涉及被徵收人的切身財產利益,所以,從理論上來說,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與否,應由被徵收人自主決定,應由被徵收人親自簽訂。

重大問題:村委會能和你籤拆遷補償協議嗎?


然而,在實踐中,會有這樣的現象:就是在要徵收拆遷的時候,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相關人員會主動上門找被徵收人商談,主要目的就是想讓被徵收人簽字。當然了,在不明所以或者對文件內容不滿意的時候,很多被徵收人是拒絕簽字的。當出現了這樣的情況,緊接著拒絕簽字的被徵收人就會遇到斷水斷電、威逼恐嚇、偷拆誤拆等情況,逼得被徵收人不得不簽字了。而這其中,大多都會有村委會的一些人員參與執行。從實際說來,這就是村委會讓被徵收人籤拆遷補償協議。那麼,村委會有這樣的權利嗎?

在明律師說法:


嚴格說來,徵收補償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也就是涉及被徵收人切身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被徵收人按照自願原則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但是由於徵地拆遷工作有其特殊性,包含了各種不同主體參與,其中就有村委會的相關人員作為調和方介入到徵地拆遷工作中。那麼,問題來了,村委會在徵地拆遷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有權利與被徵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嗎?其效力如何呢?

從法律的相關規定來說,這要分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

如果徵收方委託村委會,以徵收方的名義進行協議的簽訂,並有書面的合法委託書,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村委會是有權利拿著拆遷補償協議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的,此時簽訂的協議有效。如果後期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發生了糾紛,被徵收人可以追究委託方即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

在實踐中,很多時候村委會並沒有接受委託,且在沒有任何徵地審批的情況下,自行組織協議徵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情況,也就是村委會與開發商聯合謀利侵犯被徵收人的土地房屋利益。

這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村委會是沒有單獨實行徵收拆遷的職能和權利的。因此,據此而與被徵收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屬於無效協議。如果有被徵收人是在這樣的前提下籤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可以藉助律師的幫助,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並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在實踐中,還有這樣一種現象,就是村委會不代表拆遷方,而是代替被徵收人與徵收方進行協議的簽訂。很顯然,不管從邏輯上講,還是從法律上講,村委會代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是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必須專款專用,不需統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戶。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由以上法條可知,雖然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組織所有,但是土地徵收的權益卻主要歸屬於被徵地農戶個人,所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由被徵地農戶同意並簽字。

最後,在明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如果是村委會拿著署名甲方是村委會的拆遷補償協議讓你簽字,一定不要輕易簽字,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徵收方的合法委託;再者,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村委會代替簽字了,這些都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早諮詢律師,並委託律師的幫助,及早提起維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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