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只能1:1?注意了,這些情況下可能高於這個比例'

法律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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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老百姓最關心的還是補償款的問題,而補償款的多少則關係著被徵收人的生活。補償合理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條件,提高生活質量。反之,如果補償不合理,老百姓即沒有一個安穩之家,也可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活困難。

因此,許多老百姓在遇到拆遷的時候,馬上就會諮詢律師,拆遷方給出的七八百一平米的補償合不合理,多少補償才算合理?或是拆遷方給出的補償與周邊市場價相差太遠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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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老百姓最關心的還是補償款的問題,而補償款的多少則關係著被徵收人的生活。補償合理那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條件,提高生活質量。反之,如果補償不合理,老百姓即沒有一個安穩之家,也可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活困難。

因此,許多老百姓在遇到拆遷的時候,馬上就會諮詢律師,拆遷方給出的七八百一平米的補償合不合理,多少補償才算合理?或是拆遷方給出的補償與周邊市場價相差太遠要怎麼辦?

拆遷補償只能1:1?注意了,這些情況下可能高於這個比例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在我國,每個地方的補償標準都不一樣,且我國也沒有統一拆遷補償標準,對於補償標準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以及各方面因素而制定的。不過,國家對徵地拆遷補償卻有著一定的原則。

依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還應當堅守“先補償、後搬遷”的補償原則。

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對於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的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兩種補償方式。一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最低標準是用1:1的面積替換相同的批次。

看到產權置換1:1的標準,對此相信很多人會提出疑問,拆遷補償政府只能是1:1嗎?為什麼有的地方是1:2,有的地方是1:3,甚至有的地方比1:1還低呢?實踐中,超過1:1的確實存在,而對於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差價比較大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時,因為沒有原地回遷,且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安置地點周邊房價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就會出現高於1:1的的比例。

比如說,被徵收人的房屋在市中心,周邊房屋市場價在2萬一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卻在城外,相對於市場中心來說,比較的偏遠,市場價為8000元一平米,那麼,此時如果再按1:1的比例來補償的話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出現了高於1:1的補償比例。

二、徵收地塊本身價值就高

比如城中心一塊地,被開發商看中了要用於商業建設,此時開發商為了拿到這塊地,就會開出很高的拆遷補償,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於1:1的比例,達到上面所說的1:2或是1:3的比例。當然了,能夠拿到高於1:1的安置房,這都是與開發商進行周旋之後得到的。

拆遷方給出的補償與周邊市場價相差太遠要怎麼辦?

拆遷補償是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實踐中,卻往往有地方違背法律法規,給出極低的補償款。

對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如果根據現有情況不能確定佔地或是拆遷是否合法而補償過低時,被拆遷人應當拒絕在所有文件上面簽字,尤其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面。

其次,對實施中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對於協調不成的,可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且最高院此前就強調過,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於影響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徵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以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最後凱諾律師認為,徵地拆遷本來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因此在實施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要儘量保障被徵收人利益,以被徵收利益為前提,才能逐漸的減少徵地拆遷中的利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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