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會】戶外作業高墜重傷 兩審援助終獲賠償

【法援故事會】戶外作業高墜重傷 兩審援助終獲賠償【法援故事會】戶外作業高墜重傷 兩審援助終獲賠償

案情概要

2013年7月16日,被告李某林因裝修位於廣元市利州區南河“開雲世家”二期的XX茶樓,需要安裝空調,便在被告廣元市某網絡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處購買空調20套,該公司工作人員李X明將此批空調外掛機派給受援人楊某超安裝。2013年9月14日,受援人楊某超在安裝空調過程中,不慎從高處摔下,頭部著地,經廣元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治療,保住生命,但受傷嚴重,經四川求實司法鑑定所鑑定為三級傷殘並屬大部分護理依賴,受援人楊某超從此癱瘓在床,喪失勞動能力,只能依靠椅渡過餘生。

事發後,幾被告相互推諉責任,無奈之下受援人楊某超於2014年2月以廣元市某網絡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費用100多萬,由於該案案情複雜、經一審法院多次開庭審理,作出(2014)廣利州區民初字第845號民事裁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各項訴訟請求。原告楊某超不服,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又經多次開庭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遺漏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將該案發回重審,作出(2015)廣民終字第21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回原審判決,發回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重審。

辦案經過

時間到了2015年底,該案從案發到現在,歷時已三年多,原告楊某超受傷後,已花光家裡的全部積蓄,至今除得到57000元的醫療費外,其他各項賠償均未獲得。2016年本案發回重審階段,楊某超經人介紹找到四川天稱律師事務所呂葉擘律師尋求幫助。呂葉擘接到該案後,認為楊某某經濟非常困難屬於援助對象,案件也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範圍,主動陪同楊某超到廣元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申請手續,經該中心審批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該法院依職權追加李某林,廣元市利州區XX茶樓為本案被告。援助律師呂葉擘接手案件後發現楊某超頭部受傷後,表達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全面還原案件事實。為查明案件事實,援助律師多次實地勘查,走訪當時在場人員,仔細閱讀一審和二審卷宗材料,最終形成了明確的代理意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將法律關係界定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嚴格意義上屬我國民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援助律師認為本案應屬承攬合同糾紛,由侵權之債變為合同之債,該觀點最終得到法庭的支持。

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作出(2015)廣利州民初字第40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受援人承擔60%責任,被告廣元市利州區XXX茶樓承擔40%責任,賠償原告楊某超各項損失281070.70元,援助律師的大部分代理意見得到了法庭的採納。但被告廣元市利州區XXX茶樓不服重審判決,又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後,呂葉擘律師仍繼續為受援人楊某超提供法律援助。其後在援助律師和合議庭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該案最終得以調解結案,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8民終1039號民事調解書,受援人楊某超最終獲賠25萬元,民事調解書生效後,涉案的一被告履行了兩萬元的支付義務外,另兩被告拒絕履行支付義務,受援人楊某超希望呂葉擘律師繼續為其提供其在執行階段的法律援助。2017年,呂葉擘律師接受了受援人楊某超的再次委託,代理受援人向一審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其執行案號為(2017)川0802執字479號。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攬合同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本案中的定作人在選擇承攬人時負有謹慎義務,即認真審查承攬人對承攬的業務是否有資質,是否具備一定專業能力;而承攬人在作業時也應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操作。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例屢見不鮮,如安裝防盜窗的承攬方,大多都是個體經營,他們法律意識淡薄,自身安全意識不強,往往又都是高空作業,非常容易發生難以預見的意外。但目前法律並沒有從事此類業務的人員或者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一定資質的強制規定,導致此類問題難以杜絕。

此類案件發生後,傷者的維權道路往往異常艱辛,本案原告楊某超從受傷至今已逾三年,整日癱瘓在床,生活起居僅靠老母親照顧,涉案的各被告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如果沒有法律援助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助其維權,僅靠個人是很難釐清法律關係,爭取合理賠償的。 因此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主動延伸法律援助服務終端,推行法律服務機構代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簡化申請手續和流程,能夠就更好地滿足偏遠地區的困難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的需求,保證應援盡援。

【法援故事會】戶外作業高墜重傷 兩審援助終獲賠償

審核:何 蓉

編輯:熊連瑾

信息來源:廣元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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