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務工緻殘 法援助力終維權

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指派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宋慧源

案情簡介:法律援助申請人原告黃某受僱傭於被告張某,從事家庭室內裝修工作,無勞動合同。2016年11月,張某開車將黃某和工友許某送至天津市東麗區某小區某號某單元某室工作,黃某在該處工作的第三天清晨9時左右,刮膩子時,從凳子上摔下,疼痛難忍,右腿腫脹,工友許某當即聯繫僱主張某,張某下午2點左右將黃某送至某骨科診所拍攝X光片,但並未告知黃某診斷結果。事後,張某稱黃某隻是扭傷,遂先後十餘次將黃某送至大港一傢俬人小診所上藥治療。休養兩個月後,黃某發現自己腿瘸了,無法繼續工作,只得回到老家。在家人的帶領下,黃某先後至湖北省黃梅縣濯港鎮醫院、黃梅縣醫院診治,方知自己骨折;隨後來到九江市人民醫院及解放軍一七一醫院諮詢診治,被告知自己骨痂形成,右腿變短,應已構成殘疾。黃某生活困難、上有年邁父親、下有幼子需撫養,無力承擔住院治療的費用,多次和被告張某聯繫,張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提供治療費用。無奈下黃某欲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並於2017年1月向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索賠期間在大港醫院繼續診治,結論行走跛行,骨痂形成。

承辦過程:經審查,大港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並指派宋慧源律師辦理該案。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當即與申請人約談,詳細瞭解事發全部過程及細節,仔細審閱了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及視聽資料。

經分析,宋律師發現本案申請人從未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僅幾百元,造成具有明確依據的幾項損失,如伙食費、護理費等無法獲得,且原、被告是勞務關係還是加工承攬仍需確認,索賠數額較難確定,因此準確理清並計算黃某的損失成為本案的關鍵。

承辦律師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將原告送到勞務地點,原告為被告的勞務內容具體實施,被告為原告支付工資,由此應當認定原、被告已形成勞務關係。被告僱傭原告從事勞務活動,但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致使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被告存在過錯;而原告在勞務過程中無明顯過錯,故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承辦律師在對病歷審閱及對申請人身體狀況觀察後認為,申請人很可能構成傷殘。在詳細瞭解案件發生經過、醫療經歷和各種票據後,宋律師在取得黃某認可後,代其起草了起訴狀,並提出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誤工期鑑定申請,以期得到明確的訴訟請求依據。

第一次開庭,被告否認與原告的勞務關係,稱不認識原告;第二次開庭,鑑定結論已確定原告為十級傷殘,三期期間確定,使訴訟請求得以明確,被告主要辯論點為責任的劃分。

為切實解決黃某實際困難,儘快幫其拿到賠償款繼續治療,宋律師建議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在徵得黃某同意的基礎上,宋律師配合主審法官做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承辦結果:經調解,被告張某同意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0000元。

案件點評:本案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情並不複雜,但由於受援人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造成案件的法律關係不明確,對理清和計算受援人損失造成一定困難,但經過律師不懈努力,終於助其維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