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害 法援助力得賠償

天津 法律 交通 保險 骨折 急救 護理 天津司法 2019-05-09

案 由: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指派單位:天津市河東區法律援助中心

承 辦 人:天津碧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魯豔麗

案情簡介:2016年2月2日09時41分,被告楊某駕駛的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大直沽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八緯路口時,與受援人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受援人王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楊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受援人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發時楊某駕駛的車輛為楊某單位所有。事發後受援人王某被送往醫院急救,經診斷為:(1)右脛骨平臺粉碎骨折;(2)右脈外側半月板損傷二級。王某住院治療45天,於2016年3月18日辦理出院手續轉為門診治療。楊某單位雖在王某治療過程中墊付了210000元的住院押金,但王某住院期間已花費醫療費196483.48元及大額護理費,實在無力支付後期治療費用、護理費用等。無奈王某擬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同時向河東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

承辦過程:經審查,中心受理了該申請,並指派天津碧鈞律師事務所魯豔麗律師具體承辦。魯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約見王某,詳細瞭解案件經過及受援人訴訟請求。

經瞭解分析,魯律師認為,因楊某駕駛車輛為單位所有,事發時楊某正在工作途中。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應為楊某單位;同時應將為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因受援人王某仍需後續治療,因此此次訴訟並未提起傷殘鑑定申請。確定辦案思路後,魯律師仔細查看並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做好充分訴訟準備,並陪同王某到河東區人民法院立案。

受援人在受傷前沒有正式工作,只是打零工。魯律師根據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規定的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出受援人自受傷之日至起訴之日的誤工費為37329元;依據受援人的提供的相關票據計算出受援人護理費為68100元;依據法律規定和天津市相關規定計算出受援人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500元、營養費為4500元、交通費為2276.7元。庭審中,魯律師依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據理力爭,為王某取得最大限度賠償。

承辦結果: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王某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共計109654元。

案件點評:本案在訴前需做較多準備工作,包括整理證據、依法列明索賠項目、計算出各項損失金額等。承辦律師悉心指導受援人蒐集、準備各項證據材料,幫助受援人分析具體情況,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得以最大程度維護,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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