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克里斯滕森沒被判死刑:價值觀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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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量福 海量天地


不久前,在美國殘殺中國留學生章瑩穎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中國社會輿論則認為克里斯滕森應該被判死刑,美國一些媒體的評論員對這個結果也有些吃驚。因為克里斯滕森毫無悔意和始終拒不交代屍體的去向,這在美國司法制度中是典型的“找死”的態度。克里斯滕森免於一死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有關。我想借此案從社會文化的角度談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理解美國社會文化,就無法理解克里斯滕森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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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量福 海量天地


不久前,在美國殘殺中國留學生章瑩穎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中國社會輿論則認為克里斯滕森應該被判死刑,美國一些媒體的評論員對這個結果也有些吃驚。因為克里斯滕森毫無悔意和始終拒不交代屍體的去向,這在美國司法制度中是典型的“找死”的態度。克里斯滕森免於一死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有關。我想借此案從社會文化的角度談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理解美國社會文化,就無法理解克里斯滕森的案子。


為什麼克里斯滕森沒被判死刑:價值觀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中的作用

(圖片來源:網絡) 看看這個罪犯的眼睛,透著邪惡和他陰暗的心理;看看章瑩穎的眼睛,那樣陽光,充滿了對前途的樂觀!該死的沒死,不該死的卻永遠再看不到自己的一生!

我不是搞法律的,但曾經與陪審團擦肩而過。記得有一次接到縣法庭來的一個明信片,上面寫著我被選中參加某案陪審團的挑選,並讓我在接下來的若干天內注意電話留言,並按照留言的指示按時到縣法庭大樓某審判庭報到,參加陪審團的挑選。我在上學時因過度在夜間用功造成了上課打瞌睡的壞毛病,上班後變成開會打盹。我轉天到法律部去問開會打瞌睡是否構成不參加陪審團的正當理由。還沒說幾句就被“轟”了出來。我們的市政律師告訴我,找藉口逃避陪審團責任是違法的。我又到人事部詢問相關的問題。我這才知道,在美國任何一個組織,其成員若被選中參加陪審團,無論庭審延續多少天,工資照發。而且,陪審團員領到的補助(當時我們那個縣法庭的標準是18美元/天),可以自己留著,不用上交。政府規定,在上班時間得到的額外收入,包括禮物、外出開會得的小獎品,超過10美元,必須上交。我開玩笑問,英文不好能成為不當陪審團員的好理由嗎?我又被從人事“趕”了出去。

這事倒引起我的興趣,回到辦公室上網去研究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由來

最早期的陪審團起源於英格蘭本土(有一說是1066年諾曼入侵者帶去的)。最初的形式是由周圍鄰居中的目擊者來裁決某人是否偷了他人的東西。如此的裁決形式在中世紀逐漸完善,後來演變司法系統的一部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由英國殖民者帶到北美。1623年12月在北美(那時候還沒有美國)普利茅斯的殖民長官宣佈,所有犯罪事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債務和與債務相關的問題都應該由“十二個誠實的人”來判定。七年後的1630年,有了第一起陪審團審判的謀殺案(有罪)。到後來美國建國,陪審團制度被接受,延續至今。美國憲法的第三章,憲法第六與第七修正案都對陪審團制度有明確規定。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有迅速得到陪審團公平、公開審判的權利,第七修正案規定民事案件也可以由陪審團決定。

陪審團制度隨著歷史進展而變化。比如黑人開始並沒有資格進陪審團,女性也不能進陪審團。到今天,陪審團員的選擇不分種族、性別、年齡(必須是投票年齡)、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等等。

陪審團的種類

美國司法制度裡有三種陪審團。第一是大陪審團(Grand Jury)。大陪審團由16—23人組成,其功能不是審判,而是決定一個人是否犯有能被起訴的罪行。如果大陪審團判定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某人可能有罪,檢方才能正式提起訴訟。大陪審團聽證時,辯方的律師不能出席,沒有檢方和辯方的辯論。被告在大陪審團面前做偽證、說謊屬於犯罪行為,罪加一等,而說謊的證人也會被起訴。第二是審判陪審團(Trial Jury)。審判陪審團聽取證據,最終判定某人是否有罪。審判陪審團由6 到12人組成,他們的辯論不公開,宣佈判決時也不用加以解釋。第三是民事陪審團。今天,民事陪審團制度僅存於美國,連陪審團制度的發祥地英國都沒有了。憲法規定的民事糾紛的陪審團制度不涉及州法的案件。

陪審團審判適用於所有的被告,被告可以要求由法官直接進行庭審和判決(Bench Trial)。

陪審團員的挑選

在民事訴訟中,12個陪審員中有6個人同意,才能做出決裁(Verdict)。在刑事訴訟中,12個陪審員必須都同意(Unanimous)才能做出決裁。在檢方要求死刑的案子裡,是否是死刑由陪審團決定。

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檢方與辯方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的博弈非常激烈,雙方都要挑選有利於自己案子的人來當陪審員。比如,如果一個警察是被告,在挑選陪審員時,以前被警察開個罰單或者與警察有齟齬的人,八成會被辯方篩選掉。

由於陪審團的人數有最低限制,一些時間可能拖得較長的案子,法官會多挑選6名陪審團員作為替補(alternate jurors)。萬一在庭審過程中,正式的陪審團員得病退席或者因違規被開除出陪審團,替補陪審團員可以補充進來。替補陪審團員與正式的陪審團員一起參加庭審,但不參加最後的辯論和決裁。大家可能在一些美國電視劇中看到陪審團成員人數超過12個,原因在此。

陪審團如何起作用

陪審團是由一般老百姓組成的,成員的社會背景、受教育程度、就業背景、性別、年齡、宗教信仰,五花八門。如此一群“烏合之眾”如何決定法律問題呢?第一,在開庭之前,法官會對陪審團講解各種規則。比如,他們在庭審結束前不能相互討論這個案子,不能在聽取所有證據前在腦子裡形成判決,不能與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員)討論案情,不能接觸媒體或者閱讀相關的新聞報道,不能私下裡與檢方或辯法接觸,等等。在一些重大的訴訟案中,為了保證陪審團員不受輿論影響,法官會將整個陪審團包括替補陪審團員“圈禁”起來(Jury sequestration),住到酒店裡,電視、報紙、互聯網全無,直到案子結束。

陪審團規則(Jury Instructions)

庭審後陪審團進行辯論之前,法官會宣佈陪審團規則。陪審團規則是陪審團制度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在許多重大的案件中,檢方和辯方會對這個規則提出意見,只要合法合理,法官也會採納雙方的意見。在庭審過程中,檢辯雙方可能會犯錯誤。比如檢方有意或無意提了不該問的問題,雖然在一方的反對聲(objection)中,法官會提示陪審團忽略檢方證人的證詞。但那些證詞已經被陪審團聽到,在陪審團成員腦子產生一定影響。在陪審團規則中,法官就會強調相關的要求,告誡陪審團,他們只能考慮被法庭接受的證詞和證據。

我在幾份被公開的陪審團規則和一些記錄片中的情節中發現,許多法官給出的陪審團規則中都有這麼一段話(大意):履行陪審團的職責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當你們聽取證據時,不能在聽取所有的證據前假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一定要讓證據說話。每一個陪審員都要誠實,因為你自己有一天也許會坐在被告席上被你的同胞(fellow citizens)判定是否無辜。你們今天的誠實,就是對自己的誠實。今天,我們司法系統的廉政性(Integrity of our justice systems)就在你們手中。

超越任何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陪審團規則中還包括很多具體的、如何考慮證據的法律要求。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官會反覆強調一個概念,在認定被告有罪的時候,對檢方提出的證據,一定要遵守“超越任何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這一原則。用一句簡單的話說,就是,對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能有任何利用常識就能產生的疑問。比如,一起謀殺案,檢方將被告殺人後的行蹤以及銷燬凶器的時間地點一一列出,並有人證物證支持。陪審團沒有理由懷疑檢方的證據。但是,如果檢方的證據顯示,被告做案兩小時後在500英里之外的一家酒店被抓住。那麼有無可能他以250英里的時速開車狂奔呢?可能,但可能性很小。這就是常識問題,為此對檢方的證據產生的懷疑屬於“合理”。

再比如,檢方提出被告殺人的證據嚴絲合縫,但解釋不了被告殺人的動機。辯方提出被告可能是精神有問題,並請相關的專家作證。但是,如果檢方堅持按照正常人起訴尋一級謀殺罪,那陪審團很有可能判被告由於精神問題而無罪(一級謀殺)。在這個假設的案子裡,除了精神病之外,解釋不了殺人動機,那陪審團只能給出無罪的判決。

在20多年前那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所有證據都顯示辛普森是殺人凶手,但檢方作為證據提交的凶手做案時戴的手套太小,辛普森當庭示範顯示他根本帶不上那副血手套。這就意味著可能還有另一個人在場。而且,那個首先抵達現場的警官福爾曼,除了做偽證被辯方識破之外,還有歧視黑人的歷史。他給檢方的工作帶來太多的“合理懷疑”,最終導致辛普森被陪審團判無罪。那個“手套”教訓,後來被法律界總結為,在庭審中“不要提出你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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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量福 海量天地


不久前,在美國殘殺中國留學生章瑩穎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中國社會輿論則認為克里斯滕森應該被判死刑,美國一些媒體的評論員對這個結果也有些吃驚。因為克里斯滕森毫無悔意和始終拒不交代屍體的去向,這在美國司法制度中是典型的“找死”的態度。克里斯滕森免於一死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有關。我想借此案從社會文化的角度談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理解美國社會文化,就無法理解克里斯滕森的案子。


為什麼克里斯滕森沒被判死刑:價值觀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中的作用

(圖片來源:網絡) 看看這個罪犯的眼睛,透著邪惡和他陰暗的心理;看看章瑩穎的眼睛,那樣陽光,充滿了對前途的樂觀!該死的沒死,不該死的卻永遠再看不到自己的一生!

我不是搞法律的,但曾經與陪審團擦肩而過。記得有一次接到縣法庭來的一個明信片,上面寫著我被選中參加某案陪審團的挑選,並讓我在接下來的若干天內注意電話留言,並按照留言的指示按時到縣法庭大樓某審判庭報到,參加陪審團的挑選。我在上學時因過度在夜間用功造成了上課打瞌睡的壞毛病,上班後變成開會打盹。我轉天到法律部去問開會打瞌睡是否構成不參加陪審團的正當理由。還沒說幾句就被“轟”了出來。我們的市政律師告訴我,找藉口逃避陪審團責任是違法的。我又到人事部詢問相關的問題。我這才知道,在美國任何一個組織,其成員若被選中參加陪審團,無論庭審延續多少天,工資照發。而且,陪審團員領到的補助(當時我們那個縣法庭的標準是18美元/天),可以自己留著,不用上交。政府規定,在上班時間得到的額外收入,包括禮物、外出開會得的小獎品,超過10美元,必須上交。我開玩笑問,英文不好能成為不當陪審團員的好理由嗎?我又被從人事“趕”了出去。

這事倒引起我的興趣,回到辦公室上網去研究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由來

最早期的陪審團起源於英格蘭本土(有一說是1066年諾曼入侵者帶去的)。最初的形式是由周圍鄰居中的目擊者來裁決某人是否偷了他人的東西。如此的裁決形式在中世紀逐漸完善,後來演變司法系統的一部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由英國殖民者帶到北美。1623年12月在北美(那時候還沒有美國)普利茅斯的殖民長官宣佈,所有犯罪事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債務和與債務相關的問題都應該由“十二個誠實的人”來判定。七年後的1630年,有了第一起陪審團審判的謀殺案(有罪)。到後來美國建國,陪審團制度被接受,延續至今。美國憲法的第三章,憲法第六與第七修正案都對陪審團制度有明確規定。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有迅速得到陪審團公平、公開審判的權利,第七修正案規定民事案件也可以由陪審團決定。

陪審團制度隨著歷史進展而變化。比如黑人開始並沒有資格進陪審團,女性也不能進陪審團。到今天,陪審團員的選擇不分種族、性別、年齡(必須是投票年齡)、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等等。

陪審團的種類

美國司法制度裡有三種陪審團。第一是大陪審團(Grand Jury)。大陪審團由16—23人組成,其功能不是審判,而是決定一個人是否犯有能被起訴的罪行。如果大陪審團判定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某人可能有罪,檢方才能正式提起訴訟。大陪審團聽證時,辯方的律師不能出席,沒有檢方和辯方的辯論。被告在大陪審團面前做偽證、說謊屬於犯罪行為,罪加一等,而說謊的證人也會被起訴。第二是審判陪審團(Trial Jury)。審判陪審團聽取證據,最終判定某人是否有罪。審判陪審團由6 到12人組成,他們的辯論不公開,宣佈判決時也不用加以解釋。第三是民事陪審團。今天,民事陪審團制度僅存於美國,連陪審團制度的發祥地英國都沒有了。憲法規定的民事糾紛的陪審團制度不涉及州法的案件。

陪審團審判適用於所有的被告,被告可以要求由法官直接進行庭審和判決(Bench Trial)。

陪審團員的挑選

在民事訴訟中,12個陪審員中有6個人同意,才能做出決裁(Verdict)。在刑事訴訟中,12個陪審員必須都同意(Unanimous)才能做出決裁。在檢方要求死刑的案子裡,是否是死刑由陪審團決定。

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檢方與辯方在挑選陪審團成員時的博弈非常激烈,雙方都要挑選有利於自己案子的人來當陪審員。比如,如果一個警察是被告,在挑選陪審員時,以前被警察開個罰單或者與警察有齟齬的人,八成會被辯方篩選掉。

由於陪審團的人數有最低限制,一些時間可能拖得較長的案子,法官會多挑選6名陪審團員作為替補(alternate jurors)。萬一在庭審過程中,正式的陪審團員得病退席或者因違規被開除出陪審團,替補陪審團員可以補充進來。替補陪審團員與正式的陪審團員一起參加庭審,但不參加最後的辯論和決裁。大家可能在一些美國電視劇中看到陪審團成員人數超過12個,原因在此。

陪審團如何起作用

陪審團是由一般老百姓組成的,成員的社會背景、受教育程度、就業背景、性別、年齡、宗教信仰,五花八門。如此一群“烏合之眾”如何決定法律問題呢?第一,在開庭之前,法官會對陪審團講解各種規則。比如,他們在庭審結束前不能相互討論這個案子,不能在聽取所有證據前在腦子裡形成判決,不能與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員)討論案情,不能接觸媒體或者閱讀相關的新聞報道,不能私下裡與檢方或辯法接觸,等等。在一些重大的訴訟案中,為了保證陪審團員不受輿論影響,法官會將整個陪審團包括替補陪審團員“圈禁”起來(Jury sequestration),住到酒店裡,電視、報紙、互聯網全無,直到案子結束。

陪審團規則(Jury Instructions)

庭審後陪審團進行辯論之前,法官會宣佈陪審團規則。陪審團規則是陪審團制度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在許多重大的案件中,檢方和辯方會對這個規則提出意見,只要合法合理,法官也會採納雙方的意見。在庭審過程中,檢辯雙方可能會犯錯誤。比如檢方有意或無意提了不該問的問題,雖然在一方的反對聲(objection)中,法官會提示陪審團忽略檢方證人的證詞。但那些證詞已經被陪審團聽到,在陪審團成員腦子產生一定影響。在陪審團規則中,法官就會強調相關的要求,告誡陪審團,他們只能考慮被法庭接受的證詞和證據。

我在幾份被公開的陪審團規則和一些記錄片中的情節中發現,許多法官給出的陪審團規則中都有這麼一段話(大意):履行陪審團的職責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當你們聽取證據時,不能在聽取所有的證據前假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一定要讓證據說話。每一個陪審員都要誠實,因為你自己有一天也許會坐在被告席上被你的同胞(fellow citizens)判定是否無辜。你們今天的誠實,就是對自己的誠實。今天,我們司法系統的廉政性(Integrity of our justice systems)就在你們手中。

超越任何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陪審團規則中還包括很多具體的、如何考慮證據的法律要求。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官會反覆強調一個概念,在認定被告有罪的時候,對檢方提出的證據,一定要遵守“超越任何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這一原則。用一句簡單的話說,就是,對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能有任何利用常識就能產生的疑問。比如,一起謀殺案,檢方將被告殺人後的行蹤以及銷燬凶器的時間地點一一列出,並有人證物證支持。陪審團沒有理由懷疑檢方的證據。但是,如果檢方的證據顯示,被告做案兩小時後在500英里之外的一家酒店被抓住。那麼有無可能他以250英里的時速開車狂奔呢?可能,但可能性很小。這就是常識問題,為此對檢方的證據產生的懷疑屬於“合理”。

再比如,檢方提出被告殺人的證據嚴絲合縫,但解釋不了被告殺人的動機。辯方提出被告可能是精神有問題,並請相關的專家作證。但是,如果檢方堅持按照正常人起訴尋一級謀殺罪,那陪審團很有可能判被告由於精神問題而無罪(一級謀殺)。在這個假設的案子裡,除了精神病之外,解釋不了殺人動機,那陪審團只能給出無罪的判決。

在20多年前那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所有證據都顯示辛普森是殺人凶手,但檢方作為證據提交的凶手做案時戴的手套太小,辛普森當庭示範顯示他根本帶不上那副血手套。這就意味著可能還有另一個人在場。而且,那個首先抵達現場的警官福爾曼,除了做偽證被辯方識破之外,還有歧視黑人的歷史。他給檢方的工作帶來太多的“合理懷疑”,最終導致辛普森被陪審團判無罪。那個“手套”教訓,後來被法律界總結為,在庭審中“不要提出你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為什麼克里斯滕森沒被判死刑:價值觀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中的作用

(圖片來源:網絡) 辛普森試手套的場面。當時全世界都在電視上看庭審實況。幾乎所有在電視機前看到這個場面的律師,立刻知道因檢方失職,辛普森會被判無罪。

陪審團與檢方和辯方

在庭審過程中,陪審團不能提問(大陪審團可以),也不能相互交談,一直保持沉默。他們的任務就是聽、審閱檢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檢辯雙方在庭審中不能自說自話,而是通過證人將證據介紹給陪審團。所以,我們在涉及庭審的美劇中能看到檢方或者辯方都是在提問題;整個庭審就是由一連串的 Q & A 組成的。即便像DNA那樣的科學類證據,檢方都會將實驗室的技術員作為證人請到法庭上,直接向陪審團解釋實驗結果。

有時候,一方會有意引導證人的證詞。比如:“你在1月1號晚上7點是不是已經回到家了?”對方就會向法官提出“反對(Objection), 引導(Lead)”。

在每一個案子中,檢辯雙方有兩次能夠自己闡述觀點的時間。“介紹陳述”(Opening Statement)和“總結陳述”(Closing Argument)。即便這兩段陳述,也不能超出證據所涵蓋的範圍。

陪審團的辯論

陪審團的討論過程是保密的,而且很少有某陪審團的討論內容事後被公開的。討論的過程大概是這樣的:討論由法庭指定的(也有由其他成員選出來的)陪審團組長(Jury Forman)主持,將所有的證據討論一下,如有問題,小組長會聯繫法官。在最終表決時,每一個陪審團員都必須為自己的判決進行解釋,而不能僅僅表示無罪/有罪,就低頭無語。在陪審團的辯論中,成員可以爭論,相互說服。證據確鑿的案子,陪審團員的意見比較一致,討論的時間會短些。反過來,如果討論時間長的案子,變數就大些。一般說,辯論的時間越長,對檢方越不利。

陪審團制度與社會文化

陪審團員的誠信與檢察官的敬業程度

我沒有仔細研究幾百年前英格蘭人如何“研發”出這個由一群普通人進行判決的司法制度。但可以看出,陪審團制度實際上是將司法體系的運作結果交由一個沒有接受過任何法律培訓的群體來確認。從實際效果看,陪審團制度使得檢辯雙方不得不將超複雜的概念、推理過程、各類規則、法律程序掰開揉碎,通過證人用超簡單的語言將己方的證據講給陪審團聽。這個化超繁為極簡的辦法使得那些被掩蓋在華麗、繁瑣的法律詞彙下面的真相暴露出來。

陪審團制度成效依靠兩個因素。第一,其設計是建於對社會成員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假如,一個仇富心理很重的陪審團員,對搶劫一個打扮奢侈婦女的被告可能多有同情而不太重證據。如果他最終堅持判無罪,其他陪審團成員也沒有辦法。一些研究顯示,在由陪審團判決的案子中,絕大部分陪審團都可以以證據為依據考慮裁決。普通社會成員必須有很強的規則性,否則陪審團制度不能有效地實行。第二,檢察官的職業素質和敬業程度。陪審團制度對檢察官壓力非常大。在各類刑事案件中,起訴方是代表人民起訴那些犯罪嫌疑人。如果由於自己的工作疏忽未能給陪審團提供足夠的證據而沒能將殺人犯判有罪,政治和社會後果會很嚴重。我沒有直接接觸過檢查官,但從我單位法律部兩位律師的工作看,雖然她們平時的工作都是有關城市法典(民事)和交通違章、小偷小摸的輕罪(Misdemeanor)。她們的敬業程度非常值得稱讚。以後有時間再談市政律師的作用。

文化的作用

無論是哪一種司法體系,政治與社會文化總是要默默地在後面起作用。前文提到的誠信和敬業程度就屬於文化範疇的因素。另外一個重要的文化因素是個人的價值觀問題。尤其是在我們討論克里斯滕森一案時,陪審團員個人與社會整體的價值觀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在美國的許多民事案件中(醫療事故、無效藥物等等)陪審團員的價值觀的確在起作用。一些違規的大公司被判有責任時,陪審團會科以很高的罰款。這顯示陪審團在一個巨大的經濟實體與一個小人物或者弱勢消費者群體之間的選擇。尤其是在涉及死刑的案子中,陪審團員對待死刑的態度非常重要。

美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幾個仍然有死刑的西方國家。美國在1976年至2017年期間,一共有7,800罪犯被判死刑,其中1,500人被執行,餘下的還在上訴或者等待執行。截止到2018年4月1號,等待執行的死刑犯有2,743名。有165名死刑犯在等待執行期間被發現是無辜的而被釋放。也就是這些被冤判死刑的例子,使得許多美國人覺得應該廢除死刑。還有許多人從宗教的角度考慮:一個人不具有決定另一個人是否存在的權力;人的生死應該由造物者(Creator)決定。

在對待死刑問題上的價值觀還反應到外交關係上。許多國家之間都有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條約。許多沒有死刑的國家要在引渡條約中註明,不向有死刑的國家引渡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今天,美國有21個州外加哥倫比亞大區和波多黎哥沒有死刑,而克里斯滕森作案的伊利諾州(Illinois) 則是這21個州其中之一。

陪審團不相信死刑

那為什麼檢方能在伊利諾州尋求判克里斯滕森死刑呢?因為美國聯邦管轄的案子中,死刑仍然適用。聯邦檢察官接手此案,可能就是為了以死刑起訴克里斯滕森。這裡有一個技術問題。為了能將此謀殺案歸納為聯邦的案子,聯邦檢察官以提起三條起訴緣由:綁架致死和兩條對聯邦調查員撒謊。如果僅僅是謀殺,由州司法系統管轄。但綁架致死中的“綁架”一條使得聯邦檢查官可以起訴嫌疑人。我推測,這是聯邦檢查官與州檢查官“商量”的結果。雖然案發於沒有死刑的州,但聯邦法院和檢察官不受州法律的制約。

但問題在於陪審團成員是從這個州選出來的。克里斯滕森一案,陪審團在判他是否有罪時,僅僅用了不到兩個小時就做出了裁決。這說明了聯邦檢查官的工作質量。但在量刑時,同一個陪審團卻幾乎花了兩天的時間辯論,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Deadlocked)。按照法律,如果陪審團在死刑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那罪犯(已經被判有罪)的刑期自動降為終身監禁不得保釋(Life without Parole)。

雖然陪審團在量刑時的辯論內容沒有公開,但根據後來媒體對幾個陪審團成員的訪談,陪審團中有兩個成員不同意死刑。這與罪犯的行為有多麼殘暴、多麼沒有人性無關,而是陪審團員的信仰和價值觀在起作用。從一個大背景的角度看,伊利諾州沒有死刑,就意味著這個州的居民中大部分是不同意死刑的。因為,無論他們的觀點是什麼,州議會和州長不會違背選民的意願的。

結束語:我相信死刑

我如果是克里斯滕森一案的陪審團員之一,我會判他死刑。此人十惡不赦!他不但在法庭上沒有顯示任何悔意,而且當他聽到自己沒被判死刑時,臉上還閃過一絲笑意(TMD!)。他至今沒有交代章瑩穎屍體的去處。他在法庭上認罪的唯一目的就是逃避死刑。被判有罪後,他已經沒有任何進一步合作的動力。這樣的人,為何還留在人間?

從另一個角度看,給克里斯滕森一條生路也許比判他死刑更好。克里斯滕森今年剛剛30歲,他至少要在監獄裡度過40年,如果他能活到70歲。而且,像他那樣的進行綁架、強姦、凶殺、滅屍的犯人,在監獄裡的日子非常艱難。尤其是在聯邦關押死刑犯的監獄裡,犯人一個比一個凶悍。弄不好,克里斯滕森會變成其他犯人的“女朋友”。我希望克里斯滕森今後的40年裡,能一直那樣生活。

如果大家能對美國陪審團制度有一個瞭解,就能理解為什麼克里斯滕森沒被判死刑。

哦,幾乎忘記交代了。大約過了兩週後,縣法庭又在我家中電話留言,說那個案子的陪審團挑選已經結束,我不用繼續關注陪審團問題了。其實,在一番簡單的研究之後,我倒願意去當陪審團,親身見識一下美國的庭審。後來美國朋友告訴我,挑選陪審團時,太聰明的人不會被選上,有博士學位的更不行。因為這類人太喜歡思考,不容易被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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