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工作服要交押金,合理嗎?律師: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法律 社會 九江新聞網 2017-05-03

飯店、商場等工作人員穿統一的工作服,似乎已經成為慣例。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潯陽晚報記者反映,他剛應聘到一家酒店工作,酒店發放工作服時,要求他繳納1000元押金,離職時才退還。“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李先生疑惑地說。

對此,潯城一名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該律師稱,被單位錄用的勞動者的工作服,應作為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用品由用人單位發放,由領用者簽收,待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收回。若領取者不能交回可按使用折舊後的價值從其收入中扣取,但是不能在發放前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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