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地下車庫,踩到木板,卡住腳受傷,要求物業賠償18萬,合理嗎?

上海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4-23

業主黃女士去同住一個小區的朋友家串門。當她正準備從朋友家返回時,發現外面下起了大雨。

為了避雨,黃女士決定通過小區的地下車庫返回自己家中。然而,就在黃女士走到地下樓梯最後一個拐角處時,不幸發生了意外。黃女士的左腳踩在一個木板上,木板是一條一條釘起來的,黃女士的腳卡在了裡面,摔倒了。

根據相關鑑定,黃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之後,黃女士多次找物業公司協商解決未果。於是,黃女士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80225.63元。

物業公司認為,這起意外的發生,黃女士自身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物業公司認為事件發生的地點實際上屬於本案的另一名被告,小區的開發商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服務範圍,應當由他們來承擔責任。

走地下車庫,踩到木板,卡住腳受傷,要求物業賠償18萬,合理嗎?

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認為,雖然他們是這個小區的開發商,但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已經委託給了物業公司,黃女士踩踏的木板就是物業公司放置的,與自己沒有關係,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另外,黃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義務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由於其疏忽大意導致自己受傷,本人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責任。

本案,對於黃女士發生的事故,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互相推諉,到底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首先,黃女士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開發商作為建設房屋的第一責任人,應該保證房屋質量滿足安全要求。一般情況,開發商會在前期與物業公司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根據建設部印發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範本,在合同有效期內,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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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在開發商售賣的小區未形成業主委員會之前,開發商以原始業主的身份,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開展前期的物業管理工作。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可自行選擇並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自行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後,開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根據本案黃女士、業主公司以及開發商三方的描述,物業公司是由開發商聘請的,屬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小區物業工作的單位,應當對小區內的設施及安全管理承擔責任。因此,對於在地下樓梯拐角處放置木板,致人損害的行為,物業公司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當然,開發商作為原業主,一定程度上,是代表小區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的。

其對選擇物業公司以及管理物業公司方面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業主黃女士在地下車庫受傷,作為小區的管理部門物業公司,以及委託物業公司的開發商,均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承擔一定的責任。

黃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基本的安全判斷及識別能力。對於在通過一塊一塊拼成的木製踏板時,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於踏入木板中間,其本人存在一定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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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終,經徵得三方同意,法院對本案進行調解處理。黃女士自願承擔30%的責任,餘下70%的賠償責任由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上海某置業公司各自承擔一半。

業主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還是比較常見的。業主的義務是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的義務是對小區進行有效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等。如果物業公司不履行管理職責,像本案一樣,將面臨賠償責任。不僅如此,對於其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還可能面臨被解除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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