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法律 圳論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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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圳論評論員 鄧輝林

對付“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不守規矩的人,將要有法可治了。近日,國家鐵路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實施強行登乘列車、強佔他人席位且不聽勸阻等行為,第七十一條規定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違反鐵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公開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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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圳論評論員 鄧輝林

對付“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不守規矩的人,將要有法可治了。近日,國家鐵路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實施強行登乘列車、強佔他人席位且不聽勸阻等行為,第七十一條規定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違反鐵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公開和懲戒。

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高鐵接連出現霸座現象

按照上述兩條規定,把霸座、扒高鐵門、強闖檢票口等行為人掛上黑名單,有望成為剛性的制度。相比於現行的鐵路法,這樣的創制性規定是一種難得的突破,也契合當前社會誠信建設的趨勢,有助於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但僅有這樣的規定,對於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來說還存在不足。即便是前述徵求意見稿在第八十六條作了如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仍不能彌補利益受損的乘客的損失。在打擊“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對象上,徵求意見稿的力道值得稱道;但在權益救濟和實現補償正義上,它的力度還是弱了一些。

“座霸”霸座可以有不同的情形,包括買無座票霸佔他人座位、買低等座票霸佔高等座位、雖有相同等次座票但強行要求換座等。但無論是哪一種,對被霸座的乘客都造成了精神損失;有的情形還造成了乘客不能按照和承運人達成的契約享受到同等質量的服務。按照“有損害就有救濟”的法治原則,乘客的損失應當由至少一方給予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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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圳論評論員 鄧輝林

對付“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不守規矩的人,將要有法可治了。近日,國家鐵路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實施強行登乘列車、強佔他人席位且不聽勸阻等行為,第七十一條規定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違反鐵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公開和懲戒。

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高鐵接連出現霸座現象

按照上述兩條規定,把霸座、扒高鐵門、強闖檢票口等行為人掛上黑名單,有望成為剛性的制度。相比於現行的鐵路法,這樣的創制性規定是一種難得的突破,也契合當前社會誠信建設的趨勢,有助於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但僅有這樣的規定,對於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來說還存在不足。即便是前述徵求意見稿在第八十六條作了如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仍不能彌補利益受損的乘客的損失。在打擊“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對象上,徵求意見稿的力道值得稱道;但在權益救濟和實現補償正義上,它的力度還是弱了一些。

“座霸”霸座可以有不同的情形,包括買無座票霸佔他人座位、買低等座票霸佔高等座位、雖有相同等次座票但強行要求換座等。但無論是哪一種,對被霸座的乘客都造成了精神損失;有的情形還造成了乘客不能按照和承運人達成的契約享受到同等質量的服務。按照“有損害就有救濟”的法治原則,乘客的損失應當由至少一方給予彌補。

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一方面,對於被“霸座”的乘客來說,向作為承運人的鐵路客運公司購買的車票就是和承運人建立的簡易合同,買什麼票就應當享受到什麼服務;另一方面,對號入座雖然沒有寫在票面上,但這是不言自明的基本規則,承運人不能保證乘客對號入座實際上違背了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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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圳論評論員 鄧輝林

對付“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不守規矩的人,將要有法可治了。近日,國家鐵路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實施強行登乘列車、強佔他人席位且不聽勸阻等行為,第七十一條規定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違反鐵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公開和懲戒。

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高鐵接連出現霸座現象

按照上述兩條規定,把霸座、扒高鐵門、強闖檢票口等行為人掛上黑名單,有望成為剛性的制度。相比於現行的鐵路法,這樣的創制性規定是一種難得的突破,也契合當前社會誠信建設的趨勢,有助於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但僅有這樣的規定,對於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來說還存在不足。即便是前述徵求意見稿在第八十六條作了如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仍不能彌補利益受損的乘客的損失。在打擊“座霸”、強行登乘列車者等對象上,徵求意見稿的力道值得稱道;但在權益救濟和實現補償正義上,它的力度還是弱了一些。

“座霸”霸座可以有不同的情形,包括買無座票霸佔他人座位、買低等座票霸佔高等座位、雖有相同等次座票但強行要求換座等。但無論是哪一種,對被霸座的乘客都造成了精神損失;有的情形還造成了乘客不能按照和承運人達成的契約享受到同等質量的服務。按照“有損害就有救濟”的法治原則,乘客的損失應當由至少一方給予彌補。

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一方面,對於被“霸座”的乘客來說,向作為承運人的鐵路客運公司購買的車票就是和承運人建立的簡易合同,買什麼票就應當享受到什麼服務;另一方面,對號入座雖然沒有寫在票面上,但這是不言自明的基本規則,承運人不能保證乘客對號入座實際上違背了合同的約定。

鐵路法修訂,不妨“刀刃向內”

乘客沒有自力救濟的義務,把“座霸”趕走只能是其他方面的責任。這個責任只能由承運人或者鐵路公安機關來承擔。當乘客被霸座後,承運人的責任顯然不可推卸。作為和乘客訂立合同的一方,承運人應當具有保證運輸合同正常履行的能力,當它不能做到這一點時,首當其衝地應當賠償乘客的損失。

當然,“座霸”給其他乘客造成損失,“始作俑者”還是“座霸”。承運人在對利益受損的乘客作出賠償之後,有權向“座霸”進行追償。

嚴格說來,對於強行登乘列車等非不可抗力造成乘客損失,都應當作出賠償。在這方面,有關部門可借鐵路法修訂之機,體現擔當、作出突破。須知,“作繭自縛”式立法、“刀刃向內”式立法最為可貴,在執行中也能得到強大的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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