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法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帶來“三贏”效果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華聲在線衡陽頻道 2017-06-07

華聲在線衡陽站6月1日訊(吳長髮 通訊員 賀水郴)石鼓法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因案情複雜,原告向石鼓法院申請調查令。根據相關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經石鼓法院審查決定,向原告委託代理律師張某簽發調查令,指定其調查收集相關材料。律師張某持令調取了該案的關鍵證據材料,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調查令,是指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指定委託律師在訴訟環節調查有關事項,持令律師所做的調查視同法院工作人員的調查,有關單位必須在有效期內向持令律師提供指定的證據。有關單位或者被執行人妨害持令律師調查的,法院可採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石鼓法院堅持問題導向,深化“繁簡分流”改革、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積極探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取得了“三贏”效果。一是提升審判效率。當前,“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普遍面臨的突出矛盾,律師調查令能彌補法院人員不足,使法院辦案人員更專注案件審理。二是減輕當事人訴累。“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但在案件實際審理過程中,由於某些客觀原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取證時遭到拒絕或刁難。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推行,當事人的代理律師能及時跟進案件,對案件進行充分調查取證,縮短了訴訟週期,節約訴訟資源。三是促進司法公正。某些重要的證據材料由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持有,過去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難以調取,可能對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抱有疑慮。現法院根據持令人調取的證據更能全面瞭解案件客觀情況,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為當事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增加了新的途徑。今年以來,該院共簽發了二十三份律師調查令,收效良好。

據瞭解,石鼓法院將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增強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提高工作效率,緩解法院“案多人少”帶來的壓力,真正實現讓法官專注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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