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檢察機關錯扣民企案外人財產,被判返還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澎湃新聞 2018-12-05

“刑事辦案實踐中,在處理企業家犯罪時混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企業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闡述一起涉產權典型案例意義時如此表述。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因檢察機關違法查封民企財產引發的國家賠償案。

案情顯示,魏某國原系某無線電服務部經理,該服務部於2002年8月22日改製為股份合作制的天新公司,魏某國任天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無線電服務部自1993年起建立賬外賬資金。1998年起該賬外賬資金由魏某國掌管使用。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法院認定被告人魏某國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瀘州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瀘州市檢察院於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某國退交的20萬元贓款,另於2006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分別扣押天新公司資金121.20萬元、15萬元、25萬元,並將上述扣押款項分161.20萬元、20萬元兩筆交至瀘州市財政局,該局《四川省行政罰沒收據》處罰摘要註明為“罰沒款”。

天新公司、魏某國向四川高院賠償委員會請求:解除扣押或返還天新公司、魏某國被瀘州市檢察院扣押的企業及個人銀行存款及現金181.20萬元,並支付天新公司銀行存款106.90萬元、魏某國個人銀行存款4萬元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四川高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瀘州市檢察院扣押天新公司的資金161.20萬元,雖然包含魏某國個人保管的賬外賬資金,可能帶來違規違法管理資金的相應法律責任,但所保管資金所有權並未轉移,仍然屬於天新公司所有,系錯誤扣押案外人財產,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瀘州市檢察院沒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及時將扣押的上述資金退還天新公司,而是將181.20萬元扣押資金按罰沒款處理,全部繳納至財政部門,處理不當。

據此,四川高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瀘州市檢察院返還天新公司扣押資金181.2萬元,並支付扣押資金的利息180250.48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法院在《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區分了企業家犯罪所得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財產,依法糾正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財產的不當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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