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羊城集團“鉅貪”減刑幅度過大,最高法指令再審後扣減掉5個月'

廣州 法律 刑法 廣東 人生第一份工作 澳門 南方都市報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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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近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減刑案件作出再審裁定,撤銷原減刑2年5個月的裁定,對罪犯羅鴻予以減刑的幅度糾正為2年。

受賄300多萬,終審被判處死緩

據瞭解,罪犯羅鴻系原廣州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原廣州市政府駐澳門窗口企業,下稱“羊城集團”)腐敗窩案中的3名重要人物之一。

2002年3月開始,廣州市紀委、監察局查處了原羊城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羅鴻,副董事長、總經理溫少山,副總經理張穗生、劉建設、何錫波等5名班子成員及該集團下屬公司多名中層幹部,揭開了羊城集團群體性腐敗案件的蓋子。後經查實,這家曾被作為廣州“窗口”企業的大型國有企業因疏於管理,涉嫌違紀違法金額摺合人民幣高達4300多萬元,造成虧損數十億元,全案共涉及羊城集團領導班子及中層幹部20人。

其中,羅鴻被法院認定在1996年、1997年擔任越秀企業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原羊城集團董事長期間,為其他公司貸款提供擔保、低價轉讓公司佔有的股份等,收受他人賄賂摺合人民幣300餘萬元。

2003年11月,廣州中院以受賄罪對原羊城集團董事長羅鴻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原羊城集團副總經理張穗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原羊城集團總經理溫少山無期徒刑。

原減刑幅度不當,再審予以糾正

據廣州中院再審查明,羅鴻被一審判處死緩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7月28日作出終審裁定,對其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

據瞭解,現年已逾七旬的羅鴻目前在廣東番禺監獄服刑。服刑期間,羅鴻因認罪悔罪、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先後被從死緩減為無期、有期徒刑。

其中,執行機關廣東省番禺監獄於2011年11月29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經審理,於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執字第8812號刑事裁定,對羅鴻減去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2015年4月、2017年12月,羅鴻又先後兩次被減刑八個月。

但在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刑更備237號再審決定,以廣州中院於上述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穗中法刑執字第8812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減刑幅度不當為由,指令廣州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其後,廣州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該院再審查明,廣東省番禺監獄2011年11月29日以罪犯羅鴻在該次服刑考核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向廣州中院提請對罪犯羅鴻減去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罪犯羅鴻在前述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得嘉獎37次;多次獲得表揚、記功、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另外,罪犯羅鴻於2019年1月17日被廣東省番禺監獄醫院定為一級病犯,納入監獄一級健康預警管理。

廣州中院再審認為,根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罪犯羅鴻在該次服刑考核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悔改表現特別突出。然而執行機關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罪犯羅鴻存在前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因此其減刑幅度不應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原裁定對罪犯羅鴻減去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超出前述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減刑幅度,屬適用法律錯誤,減刑幅度不當。

綜合考慮罪犯羅鴻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以及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今年5月底,經廣州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院作出再審裁定,撤銷該院(2011)穗中法刑執字第8812號刑事裁定,對罪犯羅鴻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二年。結合後續兩次減刑,罪犯羅鴻的刑期將執行至2024年4月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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