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過任何“微小點”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蚌埠檢察 2017-04-27

不放過任何“微小點”

唐華春辦理的常熟市看守所公安幹警挪用公款案被評為“江蘇省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精品案件”。

我從1998年進入檢察系統,幹過民行、控申,也幹過自偵,2009年12月,我調入監所檢察科(後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科)。今年,我辦理的常熟市看守所公安幹警陳某挪用公款案被評為“江蘇省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精品案件”,很多人都讓我分享辦理案件的經驗,我覺得只有一句話,也是我這麼多年辦案的心裡話:做好工作,不放過任何的“微小點”。

說來很有戲劇性,陳某挪用公款案的線索是我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的,那天我無意間聽到,“看守所拖欠小賣部供貨商王某一年的貨款沒有付”。

常熟市看守所內供在押人員購物的小賣部每個月都有四五十萬元進貨量,根本不存在虧損的情況;再加上看守所保管的在押人員暫存款一直保持有幾十萬元,看守所支付供貨商貨款不缺資金來源。我粗略估算了一下,王某一年貨款大概在200萬元至300萬元間,拖欠這麼多錢,這裡面肯定不尋常。我馬上將這個情況向領導彙報,領導研判分析後,認為常熟市看守所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民警陳某可能有挪用公款的重大嫌疑。

案件的開始來源於“微小點”,進展也歸功於“微小點”。

我記得一年多前,曾有在押人員向駐所檢察官反映小賣部一些物品質次價格高,於是以這個為切入點,我們與相關人員溝通,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瞭解到看守所小賣部與所有供貨商結算貨款的方式是下月結算上月的貨款,根本不會有拖欠貨款一年的情況。

我這個人喜歡聊天,同事們說我“和誰都能聊上兩句”,就是這“聊天”讓我知道,陳某平時開銷比較大:喜歡購買奢侈品、經常出國玩、女兒現在在國外留學。陳某還炒股票,但是也沒聽說她在炒股上賺什麼錢,所以她的生活花銷和她的工資收入是不相符的。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在陳某2011年至2014年挪用公款期間,她自己持有的10餘張私人銀行卡上大額資金往來頻繁,供貨商們也反映收到的貨款都是陳某的私人銀行賬戶轉出。通過假冒供貨商簽名、偽造財務票證進行平賬,將公家的錢轉到私人卡上,再通過延期付款,陳某獲得了短期內大筆的資金使用權。

面對自己卡上多筆鉅額資金往來的記錄,陳某隻能承認自己截留拖欠供貨款的事實,但是對於挪用公款後使用情況、贓款去向拒不交代。案件一度陷入僵持狀態。我和陳某互不相識,有一次我在訊問她時,發現她有意無意向我瞭解刑期的問題。雖然在看守所工作了幾十年,但是一直從事會計工作,陳某還是不太瞭解法律。我想這也許是一個突破口。

我開導她,如果交代資金的去向,及時將公款退還,那麼這起案件的法律定性可能為挪用公款;如果不交代,結合她偽造財務票證進行平賬的作案手段,其主觀上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就較為明確,該案的走向可能是一起貪汙案件。挪用公款和貪汙,這兩個罪名在量刑上並不相同。陳某的心理防線被擊垮,沒多久,她就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進行私人揮霍。最終,法院認定陳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從線索的來源到最後的攻破,我日常工作中的“微小點”助了我一臂之力,這便是“細節”給予我的感觸。

唐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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