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對產權年限有影響嗎?到期了怎麼辦?

法律 經濟 建築 房產 新浪樂居 新浪樂居 2017-09-13

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縣都要頒發不動產權登記新證、停發舊證。那麼,有關不動產登記的問題你瞭解多少?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所謂不動產包括的不只是房屋。我國目前全面啟用的統一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包括《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等。其中,《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管理,並永久保存;《不動產權證書》則向申請人發放,是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而《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他項權證,用於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由登記機構持有。

不動產權證其實是對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整合替代。原房產證的內頁內容為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原土地證的內頁內容為土地使用權人、坐落、地號、圖號、地類用途、取得價格、使用權類型、終止日期、使用權面積等。

不動產權證的內頁內容為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權利類型、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和權利其他狀況。

目前,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更替期間,新證、舊證同時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房產證作廢是謠言。如果您的不動產權利發生變更、轉讓,比如需要過戶、交易、繼承、贈予時,需要辦理新的產權證,才需要換新證,這時為新的產權人頒發不動產權證。

以前的房產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採取了規避態度,而“不動產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使用權有期限,而所有權無期限,兩權分離。簡單來說,如果房屋的產權到期後,假如房子還在,那麼房子仍然歸該業主所有。

使用期限的作用,一方面是它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清楚瞭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是按照用途確定期限的。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出讓最高年限的分為幾檔: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劃撥用地無使用年限。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有效期限是從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計時。

其他諸如經濟適用房等房產方面,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拔土地的,從同一建築的第1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後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70年。

我們常說的小產權房大多是指鄉產權房,這種房子的建築土地原本是集體土地,按照國家規定,集體土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而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不能夠進行流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所以,小產權房既不能買賣,也無法通過辦理不動產權來轉正。

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不動產權證書向申請人發放,是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而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管理,並永久保存。

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權證書的記載事項應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實存在錯誤的,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但在實際應用中,二者不一致的情況很少見。

涉及到婚姻法的領域,情況就比較複雜了。按照現行法律,婚前購買的房子歸出資人所有。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子,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算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單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兒女名下,明確是隻贈予自己子女一方的財產,這種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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