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乘大客車走失家屬起訴獲賠十萬

法律 保險 商用車 法制 社會 北京晨報 2018-12-15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患有精神病的李某被家人送上大客車去往外地,家屬委託司機幫忙照看,告知下車會有人接。然而,當車輛停在服務區時,被司機獨自鎖在車內的李某從車窗跳出車外,之後走失。李某在被宣告死亡後,其家屬將客運公司和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130餘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一審法院判決客車公司承擔兩成責任,賠償李某家屬10萬餘元。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後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0年7月29日,家人送患有精神病的李某到被告客運公司乘坐大客車。家屬告知客車司機李某屬智障人員,請幫忙照看以防走失,下車有人接他。客車來到高速公路服務區,乘客下車吃飯時,司機將李某鎖在車裡。司機吃完飯回到車裡,發現李某不見了,客車後窗玻璃被打開。2015年11月,李某被宣告死亡。

後李某家人將客車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30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超出保險範圍的由客車公司承擔,並承擔訴訟費。

一審判決客車公司賠償李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共10萬餘元。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維持了原判。

市二中院認為,據查明的事實,李某乘坐的車輛在高速公路生活服務區休息時,李某在車門上鎖的情況下走失。李某等家屬明知李某系精神殘疾,但對其並未盡相應的監管責任,讓其獨自一人乘坐車輛,故李某自身和其家屬對其走失及此後被宣告死亡應承擔80%主要責任。

現有證據表明,李某上車時其家屬告知客車公司司機李某有精神疾病,囑咐司機看好李某,故客車公司司機對李某應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和照顧義務。司機僅將車門上鎖,並未採取其他防範措施,因此未完全盡到相應義務。法院認定客車公司應對李某的走失及此後被宣告死亡承擔20%責任。

客車公司雖在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但李某系自己走失最後被宣告死亡,不屬於保險人的賠償範圍,故李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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