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巧解兩起“骨頭案”7年合同糾紛終化解'

法律 海南 儋州 建築 人生第一份工作 海南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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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巧解兩起“骨頭案”7年合同糾紛終化解


近日,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引發的兩起“骨頭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巧妙調解下最終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就案涉工程及工程款再無爭議,長達7年的合同糾紛最終得以徹底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1年間,汕頭某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與儋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築公司承包儋州的一處房地產工程項目。因缺乏資金,建築公司將工程交由陳某投資施工,陳某又將該工程分包給張某施工,分別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書》《工程補充合同書》,並對施工範圍、承包方式、合同單價、計價方式、付款方式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後,張某組織工人進場施工,陳某陸續支付工程款。後因張某患病未能組織工人繼續施工,工程未完工即被迫停工。

2012年,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上述2份合同無效、張某返還多付的工程款487萬餘元及利息、張某的妻子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經陳某申請,一審法院對外委託鑑定,鑑定機構鑑定工程量後,依照合同約定價格計算張某實際施工的工程價款;凍結張某及王某名下房產各1套、陳某賬戶、建築公司車輛4臺、案外人車輛2臺。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並參照鑑定意見判決張某返還陳某多付的工程款303萬餘元及利息,駁回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

張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並於二審期間向海南二中院另案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63萬餘元及利息,開發公司和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張某在兩起案件中均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並提交單方委託鑑定機構製作的報告作為證據。海南二中院經審理後,在前案二審中駁回了張某的上訴請求,對張某起訴的後案中止訴訟。

張某不服前案的二審結果,向海南二中院申請再審。海南二中院再審認為鑑定意見遺漏工程施工項目,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張某因病去世後,妻子王某、兒子張某峰、女兒張某婷等3位繼承人蔘加了兩起案件的訴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前案期間,海南二中院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將後案交由一審法院審理。至此,前後兩案均由一審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陳某拒絕重新鑑定,一審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時,被告知無資料無法補充鑑定;根據王某等3人的申請再行對外委託鑑定,但因王某等3人未繳納鑑定費、鑑定資料不全,導致兩次委託均被退回;王某等3人第三次申請鑑定,考慮到鑑定資料不全,未予准許。

一審法院最終以無法補充鑑定,王某等3人承擔舉證不能不利後果為由,在前案中判決確認2份合同無效,王某返還陳某多付的工程款303萬餘元及利息,張某峰、張某婷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在後案中判決駁回王某、張某峰、張某婷訴請陳某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王某、張某峰、張某婷對兩案的一審判決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因這兩起案件歷時長,案情疑難複雜,矛盾突出,當事人情緒對立,且王某信訪多年,海南二中院受理該案後,院領導高度重視,指導主審法官在依法辦案的同時注重矛盾的徹底化解,找準突破口,爭取調解結案。二審期間,主審法官通過閱卷進一步瞭解案情後,決定避開雙方糾纏多年的鑑定問題,不談證據採信問題,初步確定調解方案為雙方不再向對方主張任何工程款。

張某與陳某原是同鄉關係,二人曾經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係,在生意上長期相互照應,張某患病並因病去世導致關係發生變化,又因訴訟關係不斷惡化。主審法官一方面數次致電在外地的陳某,耐心平復其情緒,力勸其顧念舊情放棄主張返還工程款;另一方面,爭取王某、張某峰、張某婷代理人對調解方案的支持與配合,巧用王某對其代理人的信任,與代理人一起當面向王某釋明案涉工程其他分包案件的訴訟風險,讓其打消顧慮。在多輪電話溝通後,陳某的態度從強硬反對轉為軟化接受,而王某的態度則從憂慮懷疑轉為理解諒解,二人分別表示同意不向對方主張任何工程款。於是主審法官趁熱打鐵,召集各方到庭簽署調解協議。

簽署調解協議當天,陳某及代理人、王某及代理人、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各方就條款的措辭、鑑定費等數十萬元訴訟費用的承擔、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解除財產保全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陳某、王某及代理人意志出現反覆,場面一度僵持不下。為順利促成調解,主審法官採取背靠背的方式瞭解當事人內心意志,靈活運用多種溝通技巧化解當事人的負面情緒,排除當事人不合理的意見,平衡各方利益,逐一化解爭議。

經過多輪調解,最終在王某向陳某致歉、陳某接受道歉後,促成各方當事人就兩起案件達成調解協議,就案涉工程及工程款再無爭議,至此,案結事了。兩案的圓滿解決,不僅徹底解決了長達7年的合同糾紛,還消解了當事人之間多年積怨,更讓彼此生活不再為訴訟所累。

(黃心宇 羅鳳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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