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縣人民醫院兩名工作人員受賄獲刑

法律 法制 社會 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 2017-09-06

湖南法院網訊 湖南省嘉禾縣人民醫院項目辦主任李某軍、嘉禾縣人民醫院黨總支副書記、紀檢員李某峰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最終難逃法律制裁。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鋒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軍利用其擔任嘉禾縣人民醫院項目辦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朱某合作的長沙市華通電梯有限公司在嘉禾縣人民醫院病床電梯銷售合同的招投標、設備等款項的撥付方面提供幫助。為此,李某軍於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三次收受朱某為感謝而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

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軍利用其擔任嘉禾縣人民醫院項目辦主任的職務便利,被告人李某鋒利用其擔任嘉禾縣人民醫院黨總支副書記、紀檢員監管項目建設的職務便利,為葉某、陳某合作的四川空分醫用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輝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嘉禾縣人民醫院住院大樓潔淨手術室及ICU淨化系統工程、配套醫療器械採購項目的招投標、工程和設備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李某軍、李某鋒通過轉賬的方式收受葉某為感謝而給予的錢款,其中李某軍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18萬元,李某鋒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軍利用其擔任嘉禾縣人民醫院總務股股長兼項目辦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羅某、李某華等人合作的宜章昊天建設有限公司在嘉禾縣人民醫院新住院大樓工程款撥付中提供幫助。為此,2013年8月13日和2014年7月18日,李某軍兩次收受羅某等人為感謝而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軍作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被告人李某鋒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李某軍、李某鋒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均應予懲處。李某軍受賄數額50萬元,李某鋒受賄數額20萬元,受賄數額均為巨大。李某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能積極退贓、自願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經審查,李某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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