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在送快遞時不慎與他人車輛發生擦掛,旁觀者上前制止他直接離開的行為。不料,雙方就此發生口角進而拳腳相加。近日,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胡某駕駛其快遞三輪車在小區內地下停車場行駛時,在拐角處不慎撞到他人電瓶三輪車車尾(車身輕微損傷),並蹭掉了該處牆皮。
小區保安王某說
胡某在撞到他人電瓶車想悄悄離開時,被旁邊收廢品的陳某等三人看到,陳某等人對胡某撞壞他人電瓶車且不願承擔責任的行為表示不滿,而胡某則認為該電瓶車屬於違規停放,自身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經規勸,雙方仍舊意難平。陳某等人氣憤之下將胡某車上貨物丟到地上,雙方進而發生推搡,在陳某踢了胡某後,此事升級為互相毆打。
隨後,在兩名保安的干預下,陳某等人離開,胡某報警。
經
鑑
定
胡某構成輕傷二級,後陳某等人取得了胡某諒解。被擦掛電瓶車主表示擦掛不嚴重,也對胡某表示諒解,不要求他賠償。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某等人實施了《刑法》第234條規定的行為,但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又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遂對陳某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據陳某供述稱,因自己長期在此收廢品、拖建渣,擔心物管會認為牆壁是自己損壞的,進而讓自己承擔責任,所以不願讓胡某離開。
胡某則稱:因為需要送快遞不想耽誤時間,所以才著急離開,並沒有逃避責任的想法。
兩方均不願退讓,最終發生了衝突。
檢察官提醒大家:
遇事勿衝動,更不可用暴力解決,如該案,本是一起小小的車輛擦掛事件,陳某等人本可以在擦掛發生時,請胡某給被擦掛車主留聯繫方式、聯繫物管處理等方式及時解決問題,卻在面對衝突時,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做出了傷害他人的舉動。結果不僅沒有避免後續麻煩的發生,更是觸碰了法律的底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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