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反映“律師調查令制度”施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中國法院網 2017-04-07

2016年7月以來,彭水縣法院共簽發律師調查令58份,涉及民商事領域各類案件。經調研分析,該院發現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令的簽發存在“調查令的申請人範圍與當前民事訴訟代理人範圍不相匹配”、“對不予配合的被調查單位無相應處理措施”、“存在被濫用的風險”等方面的問題,應予以重視。

一是調查令的申請人範圍與當前民事訴訟代理人範圍不相匹配。律師調查令的出臺是為了從制度上發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作用,提升調查效率,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實踐中,有9名法律工作者曾在民事訴訟中向本院申請12次律師調查令。因《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試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中並未規定對法律工作者同樣適用。故,對法律工作者的申請本院一律未予簽發。

二是對不予配合的被調查單位無相應處理措施。律師調查令的施行雖然給律師調查取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調查令也並非對所有單位均是“通行證”,在已簽發的調查令中有2%的調查令,因機關、企事業單位表示只接受公檢法的調查取證而碰壁。有4%的調查令,因銀行系統以“行業規定”、“內部規定”為由,拒不配合律師調查而取證失敗。由於對不予配合的被調查單位無相應處理措施,律師調查令部分被拒絕承認,影響了法院司法公信力,也延誤了取證時效,增加訴訟成本。

三是律師調查令存在被濫用的風險。本院於2016年7月出臺了《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律師調查令雖然有嚴格的申請簽發程序,但依然只可能是從形式上進行審理,而非實體審查,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其可調查的證據包括銀行賬戶信息、房產登記資料、檔案材料、財務憑證、出入境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及視聽資料。這就必須嚴防虛假訴訟以及杜絕律師利用調查令去查詢與案件無關的他人信息。在本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糾紛中,原告律師申請調查令查詢被告的財產情況,經仔細審查後,發現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係,系原告想利用律師調查令瞭解被告的財產情況。《意見》中雖規定了法院對律師有直接進行訓誡和罰款的處罰權利。但未明確對因濫用律師調查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誰賠償,被侵害當事人的權利如何救濟。

建議:一是在目前的民事訴訟領域,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律師有基本同等的訴訟參與能力,為了平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否有條件地放開對法律工作者中律師調查令的適用。從而從制度上排除當事人因選擇不同代理人而降低享受司法資源等級的可能。二是組織民商、研究、審判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人與國土房管局、婚姻登記中心等單位一同召開聯席會議,展開對律師調查令施行的專題交流。聯合縣政法委、縣法制辦、縣司法局專門下發通知等文件,要求鄉鎮黨委、政府、司法所在各轄區內支持開展律師調查令工作並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三是出臺對濫用律師調查令的處罰細則,明確責任主體,保障被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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