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當事人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案中存在的問題

交通 法律 民法 尋常路不常尋 2019-04-20

在當事人(即委託人)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陸某飛主要存在七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代理費兩人商定伍仠,而合同上陸某飛卻寫了一萬,說沒關係是為了找被告要的,而且收了錢不寫收據也不開發票。因律師問題取消了委託代理合同後,陸某飛反過來再要伍仟元(現在陸某飛已經向中間人承認,兩人私下商定代理費確實是伍仠,合同上寫一萬是為了向被告要的);

第二,陸某飛對法律政策沒有拿準,第一個案子(委託人介紹給陸某飛的同一事故中朋友的官司)完結,法院不支持向被告要訴訟代理費,陸某飛就對第二個案子(委託人自己的案子)沒有了積極性,消極對待,後面連續出現不應該出現的問題;

第三,同一事故兩起關聯官司的肇事車輛扣壓壓金三萬元,全部由委託人一人承擔,律師做事不公道,存在吃熟的嫌疑;

第四,陸某飛對傷殘鑑定報告沒有拿出律師意見,使得委託人失去了重新鑑定的機會,律師沒有起到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作用;

第五,殘疾賠償金和撫養費計算錯誤,誇大金額,誤導當事人,當事人錯失維護權益的機會;

第六,從判決書來看,整個審判答辯過程被動,對原告不利,甚至連對方律師辯稱當事人是農業人口都辯不過,律師沒有起到作用,多虧法官主持公道,很多賠償項目採取折中方法處理;

第七,收到判決書後,判決結果沒有及時告訴委託人,當委託人詢問判決結果時還不說;截流委託人的判決書,當委託人不得不說“不給就起訴你”的時候,才給當事人由陸某飛截流的判決書。

鑑於陸某飛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存在嚴重問題,在陸某飛拒絕告知委託人判決結果當天,委託人已經果斷取消了陸某飛的代理資格,並微信、短信同時告知陸某飛,相當於因律師問題取消了委託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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