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先予執行裁決,企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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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先予執行裁決,企業怎麼辦?

企業收到先予執行的裁決書後,對於先予執行裁決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影響執行。如果對先予執行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但如果仲裁裁決先予執行的行為確實存在超出先予執行的法定範圍、仲裁員枉法裁決等違法情形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在收到異議書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企業對駁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

如果企業面對諸如工傷等先予執行裁決的巨大金額,確實由於數額超過企業現階段實際支付能力的,可以向法院執行人員申明實情,要求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或者與勞動者協商具體支付方式,如分階段支付等。

參考法規:

1.《民事訴訟法》第97條、第98條、第99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第107條、第110條和第111條;

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申請複議期限問題的覆函";

5.《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13條。

例:

萬某是某國有企業職工,2008年2月,企業以萬某"亂搞男女關係,參與賭博,長期曠工,認錯態度惡劣"為由,做出將萬某除名的決定,萬某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裁決企業撤銷該除名決定。後經兩審判決均維持了仲裁裁決。

2009年1月,萬某所在的企業撤銷了對萬某的除名決定,但從除名到恢復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不補發,社會保險金亦不補繳,對萬某實行待崗處理,每月只發給生活費200元。

萬某遂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補發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金,妥善安置工作,恢復原有工資標準,並且,由於一年的仲裁訴訟,妻離子散,負債度日,故對企業應補發工資25,000元申請先予執行,並提交了數張到期個人借款欠條,仲裁庭裁決支持了萬某的這一請求。企業不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萬某同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拿到了企業應補發的工資。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企業收到先予執行裁決書後有權申請複議;

· 企業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

本案中,萬某因除名爭議兩次申請仲裁,在第二次時由於生活困難,要求對企業應補發工資部分先予執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雖然有權對先予執行提起復議,但對先予執行程序不構成影響。

操作提示:

1)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利益而設計的,企業對可能被裁決先予執行的事項,應該儘量在爭議發生前以及先予執行裁決作出前就尋求其他方式解決。

2)勞動者申請對企業先予執行申請中數額較大的情形,一般都屬於工傷醫療費用及其他工傷待遇支出,如果企業為職工參加了法定的工傷保險,則此項巨大支出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很大一部分,但如果企業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則企業承擔全部工傷待遇費用。因此企業應在員工上班後為其及時辦理工傷保險,以避免因此發生的意外鉅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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