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在先美術作品註冊商標 法院一審認定侵犯複製權並賠償'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經濟 天津高法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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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王曉露)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陳某訴被告北京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公司未經授權,在註冊商標過程中使用了原告陳某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於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權利即著作權中的複製權,判令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

原告陳某起訴稱,原告分別於2007年、2007年和2010年創作了三幅圖形美術作品,並於2010年6月至8月間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對三幅作品進行了備案。被告公司擅自將原告上述三幅美術作品於2012年7月11日分別申請註冊了3個商標,侵害了原告對上述三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等著作權權利。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4.3萬元並刊登聲明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

被告公司辯稱,其與商標代理公司簽訂了合同,申請註冊的三枚商標均系商標代理公司提供並保證不侵權,且這些商標被告均未使用過。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利。被告公司申請註冊的三個商標分別為涉案圖形加上文字組合而成,其使用的三個圖形與原告陳某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完全一致,被告公司在註冊商標過程中使用了原告陳某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於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權利即著作權中的複製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於被告公司涉案行為僅為在申請註冊商標時將原告陳某的美術作品與其企業字號相結合,該種使用方式客觀上無法為美術作品的作者署名,且尚未達到歪曲、篡改以及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新作品的程度,故被告之行為並未侵犯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改編權,且不符合侵犯原告作品發行權、修改權的法定要件,因此對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發行權、修改權的請求不予支持。因原告陳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主動在互聯網上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故對原告關於被告侵犯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因被告公司涉案行為並未侵犯原告陳某的著作權人身權利,亦未對原告個人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故對於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在媒體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陳某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現無證據證明被告除使用涉案作品註冊商標外還存在其他行為,被告亦當庭陳述其從未使用過相關商標,故其實施的複製侵權行為已經結束,不應再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綜合涉案作品的數量、獨創性程度、被告侵權的具體情節即被告僅實施了一次侵害原告複製權的行為、被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共計6000元。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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