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告訴你!企業字號使用不得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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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情

美國戴爾卡內基-聯合公司(下稱戴爾卡內基公司)在教學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第772658號“戴爾·卡內基”商標、第772672號“DALE CARNEGIE”商標、第3497814號“卡耐基訓練”商標、第3531415號“卡內基訓練”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上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卡內基”或“卡耐基”均來自美國著名人際關係學大師、西方現代關係教育奠基人戴爾·卡內基創立的卡內基訓練,且系“CARNEGIE”的中文對應翻譯。2001年始,戴爾卡內基公司通過特許經營形式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蘇等地開設卡內基課程,並進行了相關培訓,相關網站也對卡內基訓練進行了報道和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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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情

美國戴爾卡內基-聯合公司(下稱戴爾卡內基公司)在教學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第772658號“戴爾·卡內基”商標、第772672號“DALE CARNEGIE”商標、第3497814號“卡耐基訓練”商標、第3531415號“卡內基訓練”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上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卡內基”或“卡耐基”均來自美國著名人際關係學大師、西方現代關係教育奠基人戴爾·卡內基創立的卡內基訓練,且系“CARNEGIE”的中文對應翻譯。2001年始,戴爾卡內基公司通過特許經營形式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蘇等地開設卡內基課程,並進行了相關培訓,相關網站也對卡內基訓練進行了報道和廣告宣傳。

一個案例告訴你!企業字號使用不得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戴爾卡內基公司認為北京市海淀區卡耐基成功素質培訓學校(下稱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卡耐基學校”或近似標識侵犯了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並於2010年1月6日、2月3日分別對卡耐基學校辦公場所及其網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主要載有:指示牌顯示“409北京卡耐基學校”;前臺背景顯示“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內容的右上角為“卡耐基學校”字樣;介紹內容提及黃久凌被譽為“中國的卡耐基”;附件頁的樓牌指示、學校前臺背景標識“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的課程介紹及教學介紹對“卡耐基學校”字樣進行了單獨、突出使用。網站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成功素質學校 全國總部”字樣;學校介紹提及“北京卡耐基學校是……”,在對學校的介紹及相關照片的介紹中均提及“卡耐基學校”;開課時間、企事業培訓、聯繫我們等文章顯示來源和作者均為“卡耐基學校”;分校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全國分校分佈”字樣;廣州分校網頁左上角單獨使用了“Carnegi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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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情

美國戴爾卡內基-聯合公司(下稱戴爾卡內基公司)在教學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第772658號“戴爾·卡內基”商標、第772672號“DALE CARNEGIE”商標、第3497814號“卡耐基訓練”商標、第3531415號“卡內基訓練”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上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卡內基”或“卡耐基”均來自美國著名人際關係學大師、西方現代關係教育奠基人戴爾·卡內基創立的卡內基訓練,且系“CARNEGIE”的中文對應翻譯。2001年始,戴爾卡內基公司通過特許經營形式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蘇等地開設卡內基課程,並進行了相關培訓,相關網站也對卡內基訓練進行了報道和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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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戴爾卡內基公司認為北京市海淀區卡耐基成功素質培訓學校(下稱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卡耐基學校”或近似標識侵犯了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並於2010年1月6日、2月3日分別對卡耐基學校辦公場所及其網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主要載有:指示牌顯示“409北京卡耐基學校”;前臺背景顯示“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內容的右上角為“卡耐基學校”字樣;介紹內容提及黃久凌被譽為“中國的卡耐基”;附件頁的樓牌指示、學校前臺背景標識“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的課程介紹及教學介紹對“卡耐基學校”字樣進行了單獨、突出使用。網站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成功素質學校 全國總部”字樣;學校介紹提及“北京卡耐基學校是……”,在對學校的介紹及相關照片的介紹中均提及“卡耐基學校”;開課時間、企事業培訓、聯繫我們等文章顯示來源和作者均為“卡耐基學校”;分校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全國分校分佈”字樣;廣州分校網頁左上角單獨使用了“Carnegi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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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按照其所從事的教育服務行業的習慣,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是對其企業名稱的適當簡化,並不構成對其字號的突出使用,且上述使用方式中“卡耐基”字樣亦未作特殊處理,上述使用方式不屬於突出使用字號的情形。卡耐基學校在經營場所、宣傳冊、網站等處使用的“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屬於對其企業名稱的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侵犯戴爾卡內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據此判決:駁回戴爾卡內基公司的訴訟請求。卡內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卡耐基學校規範使用其學校名稱,停止在教育、教學、成人教育課程服務上單獨突出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或近似標識,停止侵犯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三、卡耐基賠償戴爾卡內基公司40萬元;四、駁回戴爾卡內基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雖然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範調整,但是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上述規定的“突出使用”,通常應考慮字號的使用形式、位置和頻率、近似註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以較為醒目的方式,使得該字號具有商標的意義,並被相關公眾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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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情

美國戴爾卡內基-聯合公司(下稱戴爾卡內基公司)在教學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第772658號“戴爾·卡內基”商標、第772672號“DALE CARNEGIE”商標、第3497814號“卡耐基訓練”商標、第3531415號“卡內基訓練”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上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卡內基”或“卡耐基”均來自美國著名人際關係學大師、西方現代關係教育奠基人戴爾·卡內基創立的卡內基訓練,且系“CARNEGIE”的中文對應翻譯。2001年始,戴爾卡內基公司通過特許經營形式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蘇等地開設卡內基課程,並進行了相關培訓,相關網站也對卡內基訓練進行了報道和廣告宣傳。

一個案例告訴你!企業字號使用不得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戴爾卡內基公司認為北京市海淀區卡耐基成功素質培訓學校(下稱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卡耐基學校”或近似標識侵犯了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並於2010年1月6日、2月3日分別對卡耐基學校辦公場所及其網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主要載有:指示牌顯示“409北京卡耐基學校”;前臺背景顯示“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內容的右上角為“卡耐基學校”字樣;介紹內容提及黃久凌被譽為“中國的卡耐基”;附件頁的樓牌指示、學校前臺背景標識“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的課程介紹及教學介紹對“卡耐基學校”字樣進行了單獨、突出使用。網站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成功素質學校 全國總部”字樣;學校介紹提及“北京卡耐基學校是……”,在對學校的介紹及相關照片的介紹中均提及“卡耐基學校”;開課時間、企事業培訓、聯繫我們等文章顯示來源和作者均為“卡耐基學校”;分校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全國分校分佈”字樣;廣州分校網頁左上角單獨使用了“Carnegi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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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按照其所從事的教育服務行業的習慣,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是對其企業名稱的適當簡化,並不構成對其字號的突出使用,且上述使用方式中“卡耐基”字樣亦未作特殊處理,上述使用方式不屬於突出使用字號的情形。卡耐基學校在經營場所、宣傳冊、網站等處使用的“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屬於對其企業名稱的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侵犯戴爾卡內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據此判決:駁回戴爾卡內基公司的訴訟請求。卡內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卡耐基學校規範使用其學校名稱,停止在教育、教學、成人教育課程服務上單獨突出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或近似標識,停止侵犯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三、卡耐基賠償戴爾卡內基公司40萬元;四、駁回戴爾卡內基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雖然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範調整,但是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上述規定的“突出使用”,通常應考慮字號的使用形式、位置和頻率、近似註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以較為醒目的方式,使得該字號具有商標的意義,並被相關公眾認知。

一個案例告訴你!企業字號使用不得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

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發生衝突,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的行使。一般而言,企業名稱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取得,企業名稱中具有區分市場性質的標誌即為字號,字號作為一種權益,受法律保護。當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即使與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登記註冊行為本身也不會與商標權發生衝突,但企業名稱申請人明知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的存在,而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突出使用該字號,併產生或可能產生市場混淆,則相關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涉案商標已在我國獲准註冊,其專用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同時,戴爾卡內基公司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卡耐基學校與戴爾卡內基公司從事的教育培訓行業相同或相近,應當知曉。卡耐基學校通過其辦公場所指示牌、前臺、牆面、宣傳冊、網站的介紹及報道,使用了“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其將全名“北京市海淀區卡耐基成功素質培訓學校”簡化為上述字樣,進行了單獨、突出、醒目使用。由於“學校”用於教學培訓服務上顯著性較弱,“卡耐基”在該使用行為中起到核心標識作用。上述使用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其為戴爾卡內基公司或認為與戴爾卡內基公司有某種聯繫。此外,卡耐基學校的分校附頁單獨使用 “Carnegie”標識,以及卡耐基學校在相關服務上也申請註冊“卡耐基學校”等商標,可以印證卡耐基學校對“卡耐基”相關的標識主觀使用意圖明顯。卡耐基學校應當規範完整使用其企業名稱,“卡內基”或“卡耐基”為外來詞音譯,在戴爾卡內基公司已對涉案商標享有專用權的情況下,卡耐基學校應審慎使用與上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更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

綜上,卡耐基學校在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宣傳材料、員工名片、學校網站www.dofund.com上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或近似標識的行為侵犯了戴爾卡內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關於卡耐基學校對涉案標識的使用是對其企業名稱的簡化、正確使用因而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缺乏依據,二審法院給予了糾正。

我們是專注於知識產權10年的老牌機構,喜歡本篇文章的,可以收藏哦,如果大家有什麼關於商標註冊、交易買賣或專利申請的,可以私信一休,私信我,免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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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情

美國戴爾卡內基-聯合公司(下稱戴爾卡內基公司)在教學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第772658號“戴爾·卡內基”商標、第772672號“DALE CARNEGIE”商標、第3497814號“卡耐基訓練”商標、第3531415號“卡內基訓練”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上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卡內基”或“卡耐基”均來自美國著名人際關係學大師、西方現代關係教育奠基人戴爾·卡內基創立的卡內基訓練,且系“CARNEGIE”的中文對應翻譯。2001年始,戴爾卡內基公司通過特許經營形式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蘇等地開設卡內基課程,並進行了相關培訓,相關網站也對卡內基訓練進行了報道和廣告宣傳。

一個案例告訴你!企業字號使用不得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戴爾卡內基公司認為北京市海淀區卡耐基成功素質培訓學校(下稱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卡耐基學校”或近似標識侵犯了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並於2010年1月6日、2月3日分別對卡耐基學校辦公場所及其網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主要載有:指示牌顯示“409北京卡耐基學校”;前臺背景顯示“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內容的右上角為“卡耐基學校”字樣;介紹內容提及黃久凌被譽為“中國的卡耐基”;附件頁的樓牌指示、學校前臺背景標識“北京卡耐基學校”;牆面張貼的課程介紹及教學介紹對“卡耐基學校”字樣進行了單獨、突出使用。網站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成功素質學校 全國總部”字樣;學校介紹提及“北京卡耐基學校是……”,在對學校的介紹及相關照片的介紹中均提及“卡耐基學校”;開課時間、企事業培訓、聯繫我們等文章顯示來源和作者均為“卡耐基學校”;分校頁面首部顯示“北京卡耐基全國分校分佈”字樣;廣州分校網頁左上角單獨使用了“Carnegi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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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按照其所從事的教育服務行業的習慣,卡耐基學校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是對其企業名稱的適當簡化,並不構成對其字號的突出使用,且上述使用方式中“卡耐基”字樣亦未作特殊處理,上述使用方式不屬於突出使用字號的情形。卡耐基學校在經營場所、宣傳冊、網站等處使用的“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屬於對其企業名稱的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侵犯戴爾卡內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據此判決:駁回戴爾卡內基公司的訴訟請求。卡內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卡耐基學校規範使用其學校名稱,停止在教育、教學、成人教育課程服務上單獨突出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或近似標識,停止侵犯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三、卡耐基賠償戴爾卡內基公司40萬元;四、駁回戴爾卡內基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雖然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範調整,但是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突出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對不同來源的服務產生某種聯繫,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上述規定的“突出使用”,通常應考慮字號的使用形式、位置和頻率、近似註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以較為醒目的方式,使得該字號具有商標的意義,並被相關公眾認知。

一個案例告訴你!企業字號使用不得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

企業字號與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發生衝突,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在先權利的行使。一般而言,企業名稱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取得,企業名稱中具有區分市場性質的標誌即為字號,字號作為一種權益,受法律保護。當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即使與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登記註冊行為本身也不會與商標權發生衝突,但企業名稱申請人明知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的存在,而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突出使用該字號,併產生或可能產生市場混淆,則相關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涉案商標已在我國獲准註冊,其專用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同時,戴爾卡內基公司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卡耐基學校與戴爾卡內基公司從事的教育培訓行業相同或相近,應當知曉。卡耐基學校通過其辦公場所指示牌、前臺、牆面、宣傳冊、網站的介紹及報道,使用了“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其將全名“北京市海淀區卡耐基成功素質培訓學校”簡化為上述字樣,進行了單獨、突出、醒目使用。由於“學校”用於教學培訓服務上顯著性較弱,“卡耐基”在該使用行為中起到核心標識作用。上述使用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其為戴爾卡內基公司或認為與戴爾卡內基公司有某種聯繫。此外,卡耐基學校的分校附頁單獨使用 “Carnegie”標識,以及卡耐基學校在相關服務上也申請註冊“卡耐基學校”等商標,可以印證卡耐基學校對“卡耐基”相關的標識主觀使用意圖明顯。卡耐基學校應當規範完整使用其企業名稱,“卡內基”或“卡耐基”為外來詞音譯,在戴爾卡內基公司已對涉案商標享有專用權的情況下,卡耐基學校應審慎使用與上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更不能單獨或突出使用。

綜上,卡耐基學校在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宣傳材料、員工名片、學校網站www.dofund.com上使用“北京卡耐基學校”與“卡耐基學校”字樣或近似標識的行為侵犯了戴爾卡內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關於卡耐基學校對涉案標識的使用是對其企業名稱的簡化、正確使用因而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缺乏依據,二審法院給予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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