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他人攝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知識產權 文章 微信 法律 經濟 攝影 樑波律師 2019-04-24

【摘要】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專有授權和以自己名義維權的權利。原告發現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編號為23x-377x的攝影作品作為文章用圖。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獨創性和被告侵權情節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

【關鍵詞】知識產權,微信公眾號,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

知識產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他人攝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一.引言

微信公眾號中的文章插圖如使用不當,有可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原告x公司與被告x俱樂部侵害著作民事判決書(2018)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案外人張某某作為甲方(攝影師編號:23x)與x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圖片代理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將所創作的圖片作品委託乙方代理,甲方保證交予乙方代理的圖片著作權屬於甲方獨立所有;乙方有權將甲方委託代理之圖片的使用權轉予第三方。作品列表含有26075幅攝影作品,其中包含一幅編號23x-377x。該攝影作品在x公司網站中亦有展示,網站頁面截圖顯示上線日期為“2011-04-08”,截圖下方有x公司的版權聲明。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專有授權和以自己名義維權的權利。原告發現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編號為23x-377x的攝影作品作為文章用圖。

三.裁判結果

(一)根據原告提交的其2006年與攝影師簽訂的圖片代理合同、圖片在x公司網站上公開展示的證據可以確定,對涉案圖片x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有權對外許可他人使用涉案圖片,對被告辯稱其轉載涉訴文章在原告享有權利之前的辯稱理由不成立。

(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使用涉案圖片,其行為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同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支付報酬的情形,限定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等法定情形,被告的行為並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其有關非商業用途使用圖片的辯稱理由不成立。

(三)因被告已刪除了被控侵權圖片,本案主要涉及經濟損失賠償問題。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獨創性和被告侵權情節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原告為本案維權支出主張的合理費用,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四.討論

(一)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並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其微信置頂位通過博文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它費用共計10000元。

(二)被告認為,被告開設的微信公眾號是非盈利性質,轉載文章是公眾信息,2018年對方與我公司聯繫後,我公司即刪除了被控圖片。

(三)《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被保全電子數據鏈接地址對應的網頁內容顯示,涉案微信公眾號於2016年9月18日發佈了文章,該文章配的一張圖片與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在圖片內容、拍攝角度以及細節特徵等方面均相同。

(四)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五)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

【參考資料】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4.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