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QIVKA變KONKA?將註冊商標變形後使用的侵權認定

推薦閱讀:黃璞琳有關商標法的原創文章(一)

黃璞琳有關商標法的原創文章(二)(持續更新中…)

黃璞琳有關商標法的文章與資料(三)(持續更新中…)

——————

KQIVKA變KONKA?將註冊商標變形後使用的侵權認定

黃璞琳

【案情】

2013年3月21日,消費者湯某向江西L縣工商局投訴,稱其在縣城個體戶邵某開的家電店花1000元購買的一臺22寸液晶彩電,懷疑是假冒“康佳”彩電。經查,2013年3月初,邵某從南昌某市場以每臺620元的價格購進標註生產廠家為廣州市康家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的22寸液晶彩電5臺,以每臺700元到1000元的價格售出四臺。涉案彩電包裝箱上醒目標註了“商標持有人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在內地獲准註冊了第4595366號KQIVKA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電視機等0908類似群的商品。涉案彩電及其包裝箱、產品售後服務保修卡上使用的KQIVKA字樣,對第4595366號KQIVKA文字商標核定字樣進行了變形處理,字母Q尾部筆畫極為細小、易被看成字母O,字母V則作傾斜變形處理,與左側字母I緊靠在一起後極易被看成字母N。如此變形處理使用的KQIVKA字樣,與深圳康佳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KONKA”註冊商標高度近似。2013年4月1日,邵某對湯某購買的彩電辦理了退貨。邵某未售出及湯某退回的涉案彩電共兩臺,由L縣工商局依法查扣。

另經查明,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九類電視機等商品上獲准註冊了第918653號KONKA康佳圖文商標、第550509號KONKA文字商標、第918655號康佳文字商標,康佳KONKA彩電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局曾於1997年認定該公司在電視機商品上註冊使用的康佳KONKA商標為馳名商標。

【處理】

L縣工商局認為涉案彩電屬於侵犯第918653號KONKA康佳、第550509號KONKA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邵某構成了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三條、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L縣工商局責令當事人邵某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被查扣的兩臺侵權彩電,並處罰款2100元。

【分析】

有人提出:第4595366號KQIVKA註冊商標,是合法有效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圖樣與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第918653號KONKA康佳、第550509號KONKA註冊商標相比,在字形、讀音上有明顯差異。商標局核准第4595366號KQIVKA商標註冊,說明該商標與KONKA註冊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涉案彩電生產商在獲得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彩電上標註KQIVKA商標和“商標持有人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字樣,是行使第4595366號KQIVKA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使實際使用的KQIVKA作了變形處理,也只能認定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而不能認定為侵犯第918653號KONKA康佳、第550509號KONKA註冊商標專用權。

前述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中判定商標相同近似,不能將被控侵權商品生產者或其授權人的註冊商標圖樣,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圖樣進行比對,而應將被控侵權商品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圖樣進行比對。兩件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應認定為相同商標。兩件商標不屬相同商標,但通過比對各自構成要素的音、形、義或整體結構,綜合考慮引證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以及被控侵權商品實際使用的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涉案彩電及其包裝箱、產品售後服務保修卡上使用的KQIVKA字樣,與第4595366號KQIVKA註冊商標並不相同,其字母QIV被作變形處理後,與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KONKA註冊商標高度近似,而康佳KONKA彩電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容易導致普通消費者誤認為涉案彩電是康佳KONKA彩電。因此,涉案彩電及其包裝箱、產品售後服務保修卡上使用的KQIVKA字樣,應認定為與第918653號KONKA康佳、第550509號KONKA註冊商標近似,涉案彩電應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第4595366號KQIVKA註冊商標權人的授權許可,不是涉案彩電生產經營者合法的商標侵權抗辯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文件印發)第10條也規定:“……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康佳KONKA商標屬馳名商標,康佳KONKA彩電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而涉案彩電包裝箱上醒目標註“商標持有人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字樣,足以讓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康佳彩電或者與康佳彩電相關聯。涉案彩電生產商在包裝箱上如此醒目標註“商標持有人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不合常理,傍名牌的主觀惡意很明顯,是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並突出使用該企業名稱,應認定為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因此,基於涉案彩電包裝箱上醒目標註“商標持有人康佳視聽(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字樣,也應認定涉案彩電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