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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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前幾天,參加一個聚會,其中有一個人高談闊論,說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弱勢群體了,說他們公司的員工維權,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讀者,諮詢者給我抱怨,勞動者維權太難,用工單位蠻橫無理等等,勞動者維權真的有那麼難嗎?我覺得首先要破除兩個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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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前幾天,參加一個聚會,其中有一個人高談闊論,說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弱勢群體了,說他們公司的員工維權,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讀者,諮詢者給我抱怨,勞動者維權太難,用工單位蠻橫無理等等,勞動者維權真的有那麼難嗎?我覺得首先要破除兩個認識誤區: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第一:很多勞動者認為企業“家大業大”,會影響到勞動仲裁委甚至是法院的公正判決。這個,我覺得基本上存在的機率是很低的。

人們總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企業“有錢”從而“有錢好辦事”所以,與企業打官司,會收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作為一名律師,我覺得這個在勞動人事爭議中很少存在。

首先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中,所有的裁判者的傾向性意見都出自於“意思自治”、“法律界限模糊”的區域,換言之,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及裁判範圍在一個可以酌情裁判的區域內,負責案件的仲裁員、法官是可以根據自己的看法結合情況進行裁判的。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基本上很少有這種區域的。相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以及用人單位的限制是非常大的。所以一般的勞動維權中,勞動者無需擔心仲裁員以及法官會迫於企業“勢大”而無法公正客觀的判案。

其次,企業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花費精力打點關係,進行公關,在成本上計算是非常不划算的。畢竟勞動人事爭議屬於非常基礎的案件類型,可操作空間和涉及的金額相對來說都不大(工傷有可能金額較大)。我們在給中大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如果涉及到勞動糾紛,都會一併考慮進行勞動仲裁、訴訟程序,企業需要付出的人力和律師費用等成本,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更別提所謂的在程序中花精力財力去公關,因為這個基本上都不存在的,因為真的不值得和沒有必要存在。

第二、很多勞動者認為維權程序太長,企業採用了“拖”字訣,我只能說法律程序的確有一定的時限,有些合理的程序和流程,真的不是故意刁難勞動者。

我覺得首先有必要客觀的認識一下法律的意義,有這樣一個說法總結的很精闢:“法律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去,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那麼法律程序呢,就是在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你窮盡了所以的合法手段(注意是合法)都無法解決,而開始啟動的一個程序。在這個程序裡有你和你的對手,更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第三方裁判。既然是裁判,那麼就需要雙方按照裁判規則,擺事實,講證據。所以就有了提交申請,提交證據,質證。一個程序結束了之後不服,還可以啟動下一個程序,由更高級別的裁判員來進行裁判,以保證其公平性和合法性。所以,為了保證公平性,裁判是客觀的,他不會先入為主的就認為你是個受害者,而為你伸張正義。他還會需要你來證明你是個受害者,他經過審查,發現你真的是個受害者,他才會一紙判決或者裁決來為你伸張正義。鑑於此,程序是需要花時間的更何況仲裁員以及法官所辦理的並非是你一個人的案件,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時限內,都不能說是單位在“拖”時間,即便單位利用程序來拖時間,只要在合法範圍內,就應當也只能接受,因為選擇了對簿公堂,就要遵守他的規則,這是作出選擇前就應當有的預判。

還有就是流程的啟動和推進,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案件必須由律師進行代理的制度。很多勞動者維權,因為案件標的小或者覺得案件案情簡單,都會選擇自行辦理。這一點無可厚非。而且基本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法院都有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民事起訴狀的模板,度娘上也有很多範本,看似也非常的簡單。但是實際操作中,往往勞動者會因為書寫不規範,請求不明確,材料不足而被告知需要重新填寫,補充材料等,故而無法一次性完成立案,甚至可能會因為請求事項的錯誤而影響其後的開庭審理和裁決、判決等。而此時,勞動仲裁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員都不能也不允許幫你代勞,故此很多勞動者都會認為收到了“刁難”,認為維權太難,但是這些都是正常合法的流程,並不因為某一個個體而有所改變。

破除了以上認識誤區,單從勞動爭議案件本身而言,其實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實務,各地有很多不同的規定,本文以本律所處的四川的現行的規定給大家討論和提示一下)。

1、 離職的原因直接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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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前幾天,參加一個聚會,其中有一個人高談闊論,說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弱勢群體了,說他們公司的員工維權,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讀者,諮詢者給我抱怨,勞動者維權太難,用工單位蠻橫無理等等,勞動者維權真的有那麼難嗎?我覺得首先要破除兩個認識誤區: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第一:很多勞動者認為企業“家大業大”,會影響到勞動仲裁委甚至是法院的公正判決。這個,我覺得基本上存在的機率是很低的。

人們總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企業“有錢”從而“有錢好辦事”所以,與企業打官司,會收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作為一名律師,我覺得這個在勞動人事爭議中很少存在。

首先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中,所有的裁判者的傾向性意見都出自於“意思自治”、“法律界限模糊”的區域,換言之,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及裁判範圍在一個可以酌情裁判的區域內,負責案件的仲裁員、法官是可以根據自己的看法結合情況進行裁判的。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基本上很少有這種區域的。相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以及用人單位的限制是非常大的。所以一般的勞動維權中,勞動者無需擔心仲裁員以及法官會迫於企業“勢大”而無法公正客觀的判案。

其次,企業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花費精力打點關係,進行公關,在成本上計算是非常不划算的。畢竟勞動人事爭議屬於非常基礎的案件類型,可操作空間和涉及的金額相對來說都不大(工傷有可能金額較大)。我們在給中大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如果涉及到勞動糾紛,都會一併考慮進行勞動仲裁、訴訟程序,企業需要付出的人力和律師費用等成本,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更別提所謂的在程序中花精力財力去公關,因為這個基本上都不存在的,因為真的不值得和沒有必要存在。

第二、很多勞動者認為維權程序太長,企業採用了“拖”字訣,我只能說法律程序的確有一定的時限,有些合理的程序和流程,真的不是故意刁難勞動者。

我覺得首先有必要客觀的認識一下法律的意義,有這樣一個說法總結的很精闢:“法律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去,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那麼法律程序呢,就是在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你窮盡了所以的合法手段(注意是合法)都無法解決,而開始啟動的一個程序。在這個程序裡有你和你的對手,更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第三方裁判。既然是裁判,那麼就需要雙方按照裁判規則,擺事實,講證據。所以就有了提交申請,提交證據,質證。一個程序結束了之後不服,還可以啟動下一個程序,由更高級別的裁判員來進行裁判,以保證其公平性和合法性。所以,為了保證公平性,裁判是客觀的,他不會先入為主的就認為你是個受害者,而為你伸張正義。他還會需要你來證明你是個受害者,他經過審查,發現你真的是個受害者,他才會一紙判決或者裁決來為你伸張正義。鑑於此,程序是需要花時間的更何況仲裁員以及法官所辦理的並非是你一個人的案件,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時限內,都不能說是單位在“拖”時間,即便單位利用程序來拖時間,只要在合法範圍內,就應當也只能接受,因為選擇了對簿公堂,就要遵守他的規則,這是作出選擇前就應當有的預判。

還有就是流程的啟動和推進,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案件必須由律師進行代理的制度。很多勞動者維權,因為案件標的小或者覺得案件案情簡單,都會選擇自行辦理。這一點無可厚非。而且基本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法院都有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民事起訴狀的模板,度娘上也有很多範本,看似也非常的簡單。但是實際操作中,往往勞動者會因為書寫不規範,請求不明確,材料不足而被告知需要重新填寫,補充材料等,故而無法一次性完成立案,甚至可能會因為請求事項的錯誤而影響其後的開庭審理和裁決、判決等。而此時,勞動仲裁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員都不能也不允許幫你代勞,故此很多勞動者都會認為收到了“刁難”,認為維權太難,但是這些都是正常合法的流程,並不因為某一個個體而有所改變。

破除了以上認識誤區,單從勞動爭議案件本身而言,其實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實務,各地有很多不同的規定,本文以本律所處的四川的現行的規定給大家討論和提示一下)。

1、 離職的原因直接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是勞動者自己離職遂而申請勞動仲裁的絕大多數情形。這其中,離職原因是非常關鍵的,四川這邊很多人在離職後向我諮詢,是否可以未足額繳納發放工資或者依法繳納社保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我再追問離職原因,答曰:個人原因,我只能解答不可以,四川這邊不支持。因為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26條規定:“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金以及賠償金的,辭職原因要符合仲裁請求。

2、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應當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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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前幾天,參加一個聚會,其中有一個人高談闊論,說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弱勢群體了,說他們公司的員工維權,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讀者,諮詢者給我抱怨,勞動者維權太難,用工單位蠻橫無理等等,勞動者維權真的有那麼難嗎?我覺得首先要破除兩個認識誤區: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第一:很多勞動者認為企業“家大業大”,會影響到勞動仲裁委甚至是法院的公正判決。這個,我覺得基本上存在的機率是很低的。

人們總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企業“有錢”從而“有錢好辦事”所以,與企業打官司,會收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作為一名律師,我覺得這個在勞動人事爭議中很少存在。

首先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中,所有的裁判者的傾向性意見都出自於“意思自治”、“法律界限模糊”的區域,換言之,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及裁判範圍在一個可以酌情裁判的區域內,負責案件的仲裁員、法官是可以根據自己的看法結合情況進行裁判的。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基本上很少有這種區域的。相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以及用人單位的限制是非常大的。所以一般的勞動維權中,勞動者無需擔心仲裁員以及法官會迫於企業“勢大”而無法公正客觀的判案。

其次,企業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花費精力打點關係,進行公關,在成本上計算是非常不划算的。畢竟勞動人事爭議屬於非常基礎的案件類型,可操作空間和涉及的金額相對來說都不大(工傷有可能金額較大)。我們在給中大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如果涉及到勞動糾紛,都會一併考慮進行勞動仲裁、訴訟程序,企業需要付出的人力和律師費用等成本,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更別提所謂的在程序中花精力財力去公關,因為這個基本上都不存在的,因為真的不值得和沒有必要存在。

第二、很多勞動者認為維權程序太長,企業採用了“拖”字訣,我只能說法律程序的確有一定的時限,有些合理的程序和流程,真的不是故意刁難勞動者。

我覺得首先有必要客觀的認識一下法律的意義,有這樣一個說法總結的很精闢:“法律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去,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那麼法律程序呢,就是在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你窮盡了所以的合法手段(注意是合法)都無法解決,而開始啟動的一個程序。在這個程序裡有你和你的對手,更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第三方裁判。既然是裁判,那麼就需要雙方按照裁判規則,擺事實,講證據。所以就有了提交申請,提交證據,質證。一個程序結束了之後不服,還可以啟動下一個程序,由更高級別的裁判員來進行裁判,以保證其公平性和合法性。所以,為了保證公平性,裁判是客觀的,他不會先入為主的就認為你是個受害者,而為你伸張正義。他還會需要你來證明你是個受害者,他經過審查,發現你真的是個受害者,他才會一紙判決或者裁決來為你伸張正義。鑑於此,程序是需要花時間的更何況仲裁員以及法官所辦理的並非是你一個人的案件,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時限內,都不能說是單位在“拖”時間,即便單位利用程序來拖時間,只要在合法範圍內,就應當也只能接受,因為選擇了對簿公堂,就要遵守他的規則,這是作出選擇前就應當有的預判。

還有就是流程的啟動和推進,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案件必須由律師進行代理的制度。很多勞動者維權,因為案件標的小或者覺得案件案情簡單,都會選擇自行辦理。這一點無可厚非。而且基本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法院都有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民事起訴狀的模板,度娘上也有很多範本,看似也非常的簡單。但是實際操作中,往往勞動者會因為書寫不規範,請求不明確,材料不足而被告知需要重新填寫,補充材料等,故而無法一次性完成立案,甚至可能會因為請求事項的錯誤而影響其後的開庭審理和裁決、判決等。而此時,勞動仲裁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員都不能也不允許幫你代勞,故此很多勞動者都會認為收到了“刁難”,認為維權太難,但是這些都是正常合法的流程,並不因為某一個個體而有所改變。

破除了以上認識誤區,單從勞動爭議案件本身而言,其實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實務,各地有很多不同的規定,本文以本律所處的四川的現行的規定給大家討論和提示一下)。

1、 離職的原因直接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是勞動者自己離職遂而申請勞動仲裁的絕大多數情形。這其中,離職原因是非常關鍵的,四川這邊很多人在離職後向我諮詢,是否可以未足額繳納發放工資或者依法繳納社保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我再追問離職原因,答曰:個人原因,我只能解答不可以,四川這邊不支持。因為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26條規定:“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金以及賠償金的,辭職原因要符合仲裁請求。

2、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應當如何處理呢?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首先,勞動仲裁委是不受理勞動者關於要求單位依法補交社保的仲裁請求的,因為在現在的法律實踐中,基本上普遍適用將社會保險義務所引發的爭議歸為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於2006年編著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對此條的解釋是:我國實行社會統籌保險制度,按照《勞動法》、國務院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規定,保險費統一由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及其職工徵收、徵繳和管理,這就將勞動合同中關於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權利義務,轉化為一種行政管理的權力內容,此時因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應屬於行政訴訟,爭議雙方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與企業或勞動者,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範圍。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用的申請。而若勞動者在遭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問題時,可以向當地的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單位補交社保。

其次,勞動者是否可以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答曰:當然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四川這邊有勞動者要求單位繳納社保,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不補交的前置程序。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8條規定“……勞動者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四川的法律操作實務中需要勞動者給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要求繳納社保,一般1個月後,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關於勞動維權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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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前幾天,參加一個聚會,其中有一個人高談闊論,說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弱勢群體了,說他們公司的員工維權,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讀者,諮詢者給我抱怨,勞動者維權太難,用工單位蠻橫無理等等,勞動者維權真的有那麼難嗎?我覺得首先要破除兩個認識誤區: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第一:很多勞動者認為企業“家大業大”,會影響到勞動仲裁委甚至是法院的公正判決。這個,我覺得基本上存在的機率是很低的。

人們總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企業“有錢”從而“有錢好辦事”所以,與企業打官司,會收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作為一名律師,我覺得這個在勞動人事爭議中很少存在。

首先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中,所有的裁判者的傾向性意見都出自於“意思自治”、“法律界限模糊”的區域,換言之,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及裁判範圍在一個可以酌情裁判的區域內,負責案件的仲裁員、法官是可以根據自己的看法結合情況進行裁判的。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基本上很少有這種區域的。相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以及用人單位的限制是非常大的。所以一般的勞動維權中,勞動者無需擔心仲裁員以及法官會迫於企業“勢大”而無法公正客觀的判案。

其次,企業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花費精力打點關係,進行公關,在成本上計算是非常不划算的。畢竟勞動人事爭議屬於非常基礎的案件類型,可操作空間和涉及的金額相對來說都不大(工傷有可能金額較大)。我們在給中大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如果涉及到勞動糾紛,都會一併考慮進行勞動仲裁、訴訟程序,企業需要付出的人力和律師費用等成本,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更別提所謂的在程序中花精力財力去公關,因為這個基本上都不存在的,因為真的不值得和沒有必要存在。

第二、很多勞動者認為維權程序太長,企業採用了“拖”字訣,我只能說法律程序的確有一定的時限,有些合理的程序和流程,真的不是故意刁難勞動者。

我覺得首先有必要客觀的認識一下法律的意義,有這樣一個說法總結的很精闢:“法律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去,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那麼法律程序呢,就是在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你窮盡了所以的合法手段(注意是合法)都無法解決,而開始啟動的一個程序。在這個程序裡有你和你的對手,更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第三方裁判。既然是裁判,那麼就需要雙方按照裁判規則,擺事實,講證據。所以就有了提交申請,提交證據,質證。一個程序結束了之後不服,還可以啟動下一個程序,由更高級別的裁判員來進行裁判,以保證其公平性和合法性。所以,為了保證公平性,裁判是客觀的,他不會先入為主的就認為你是個受害者,而為你伸張正義。他還會需要你來證明你是個受害者,他經過審查,發現你真的是個受害者,他才會一紙判決或者裁決來為你伸張正義。鑑於此,程序是需要花時間的更何況仲裁員以及法官所辦理的並非是你一個人的案件,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時限內,都不能說是單位在“拖”時間,即便單位利用程序來拖時間,只要在合法範圍內,就應當也只能接受,因為選擇了對簿公堂,就要遵守他的規則,這是作出選擇前就應當有的預判。

還有就是流程的啟動和推進,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案件必須由律師進行代理的制度。很多勞動者維權,因為案件標的小或者覺得案件案情簡單,都會選擇自行辦理。這一點無可厚非。而且基本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法院都有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民事起訴狀的模板,度娘上也有很多範本,看似也非常的簡單。但是實際操作中,往往勞動者會因為書寫不規範,請求不明確,材料不足而被告知需要重新填寫,補充材料等,故而無法一次性完成立案,甚至可能會因為請求事項的錯誤而影響其後的開庭審理和裁決、判決等。而此時,勞動仲裁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員都不能也不允許幫你代勞,故此很多勞動者都會認為收到了“刁難”,認為維權太難,但是這些都是正常合法的流程,並不因為某一個個體而有所改變。

破除了以上認識誤區,單從勞動爭議案件本身而言,其實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實務,各地有很多不同的規定,本文以本律所處的四川的現行的規定給大家討論和提示一下)。

1、 離職的原因直接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是勞動者自己離職遂而申請勞動仲裁的絕大多數情形。這其中,離職原因是非常關鍵的,四川這邊很多人在離職後向我諮詢,是否可以未足額繳納發放工資或者依法繳納社保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我再追問離職原因,答曰:個人原因,我只能解答不可以,四川這邊不支持。因為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26條規定:“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金以及賠償金的,辭職原因要符合仲裁請求。

2、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應當如何處理呢?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首先,勞動仲裁委是不受理勞動者關於要求單位依法補交社保的仲裁請求的,因為在現在的法律實踐中,基本上普遍適用將社會保險義務所引發的爭議歸為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於2006年編著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對此條的解釋是:我國實行社會統籌保險制度,按照《勞動法》、國務院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規定,保險費統一由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及其職工徵收、徵繳和管理,這就將勞動合同中關於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權利義務,轉化為一種行政管理的權力內容,此時因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應屬於行政訴訟,爭議雙方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與企業或勞動者,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範圍。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用的申請。而若勞動者在遭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問題時,可以向當地的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單位補交社保。

其次,勞動者是否可以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答曰:當然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四川這邊有勞動者要求單位繳納社保,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不補交的前置程序。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8條規定“……勞動者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四川的法律操作實務中需要勞動者給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要求繳納社保,一般1個月後,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關於勞動維權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法律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但是在仲裁中,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會存在確認勞動關係的問題,確認勞動關係一般都是從工作服,工牌,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記錄,考勤表,工友證明這幾個方面來進行舉證。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對於勞動者提供的證據在單位沒有更強證明力的證據的情況下,是給予採信的。

綜上所述,勞動維權真的沒有那麼難,應當消除認識誤區,認真解讀法律規定,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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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前幾天,參加一個聚會,其中有一個人高談闊論,說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弱勢群體了,說他們公司的員工維權,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但是,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讀者,諮詢者給我抱怨,勞動者維權太難,用工單位蠻橫無理等等,勞動者維權真的有那麼難嗎?我覺得首先要破除兩個認識誤區: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第一:很多勞動者認為企業“家大業大”,會影響到勞動仲裁委甚至是法院的公正判決。這個,我覺得基本上存在的機率是很低的。

人們總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企業“有錢”從而“有錢好辦事”所以,與企業打官司,會收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作為一名律師,我覺得這個在勞動人事爭議中很少存在。

首先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中,所有的裁判者的傾向性意見都出自於“意思自治”、“法律界限模糊”的區域,換言之,也就是說這個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及裁判範圍在一個可以酌情裁判的區域內,負責案件的仲裁員、法官是可以根據自己的看法結合情況進行裁判的。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基本上很少有這種區域的。相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以及用人單位的限制是非常大的。所以一般的勞動維權中,勞動者無需擔心仲裁員以及法官會迫於企業“勢大”而無法公正客觀的判案。

其次,企業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花費精力打點關係,進行公關,在成本上計算是非常不划算的。畢竟勞動人事爭議屬於非常基礎的案件類型,可操作空間和涉及的金額相對來說都不大(工傷有可能金額較大)。我們在給中大型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如果涉及到勞動糾紛,都會一併考慮進行勞動仲裁、訴訟程序,企業需要付出的人力和律師費用等成本,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更別提所謂的在程序中花精力財力去公關,因為這個基本上都不存在的,因為真的不值得和沒有必要存在。

第二、很多勞動者認為維權程序太長,企業採用了“拖”字訣,我只能說法律程序的確有一定的時限,有些合理的程序和流程,真的不是故意刁難勞動者。

我覺得首先有必要客觀的認識一下法律的意義,有這樣一個說法總結的很精闢:“法律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去,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那麼法律程序呢,就是在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你窮盡了所以的合法手段(注意是合法)都無法解決,而開始啟動的一個程序。在這個程序裡有你和你的對手,更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第三方裁判。既然是裁判,那麼就需要雙方按照裁判規則,擺事實,講證據。所以就有了提交申請,提交證據,質證。一個程序結束了之後不服,還可以啟動下一個程序,由更高級別的裁判員來進行裁判,以保證其公平性和合法性。所以,為了保證公平性,裁判是客觀的,他不會先入為主的就認為你是個受害者,而為你伸張正義。他還會需要你來證明你是個受害者,他經過審查,發現你真的是個受害者,他才會一紙判決或者裁決來為你伸張正義。鑑於此,程序是需要花時間的更何況仲裁員以及法官所辦理的並非是你一個人的案件,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時限內,都不能說是單位在“拖”時間,即便單位利用程序來拖時間,只要在合法範圍內,就應當也只能接受,因為選擇了對簿公堂,就要遵守他的規則,這是作出選擇前就應當有的預判。

還有就是流程的啟動和推進,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案件必須由律師進行代理的制度。很多勞動者維權,因為案件標的小或者覺得案件案情簡單,都會選擇自行辦理。這一點無可厚非。而且基本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甚至法院都有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書以及民事起訴狀的模板,度娘上也有很多範本,看似也非常的簡單。但是實際操作中,往往勞動者會因為書寫不規範,請求不明確,材料不足而被告知需要重新填寫,補充材料等,故而無法一次性完成立案,甚至可能會因為請求事項的錯誤而影響其後的開庭審理和裁決、判決等。而此時,勞動仲裁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員都不能也不允許幫你代勞,故此很多勞動者都會認為收到了“刁難”,認為維權太難,但是這些都是正常合法的流程,並不因為某一個個體而有所改變。

破除了以上認識誤區,單從勞動爭議案件本身而言,其實有以下三點需要注意(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實務,各地有很多不同的規定,本文以本律所處的四川的現行的規定給大家討論和提示一下)。

1、 離職的原因直接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是勞動者自己離職遂而申請勞動仲裁的絕大多數情形。這其中,離職原因是非常關鍵的,四川這邊很多人在離職後向我諮詢,是否可以未足額繳納發放工資或者依法繳納社保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我再追問離職原因,答曰:個人原因,我只能解答不可以,四川這邊不支持。因為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26條規定:“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金以及賠償金的,辭職原因要符合仲裁請求。

2、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應當如何處理呢?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首先,勞動仲裁委是不受理勞動者關於要求單位依法補交社保的仲裁請求的,因為在現在的法律實踐中,基本上普遍適用將社會保險義務所引發的爭議歸為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於2006年編著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對此條的解釋是:我國實行社會統籌保險制度,按照《勞動法》、國務院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規定,保險費統一由稅務機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及其職工徵收、徵繳和管理,這就將勞動合同中關於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權利義務,轉化為一種行政管理的權力內容,此時因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應屬於行政訴訟,爭議雙方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與企業或勞動者,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範圍。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用的申請。而若勞動者在遭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問題時,可以向當地的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單位補交社保。

其次,勞動者是否可以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答曰:當然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四川這邊有勞動者要求單位繳納社保,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不補交的前置程序。四川高院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8條規定“……勞動者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四川的法律操作實務中需要勞動者給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要求繳納社保,一般1個月後,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關於勞動維權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法律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但是在仲裁中,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會存在確認勞動關係的問題,確認勞動關係一般都是從工作服,工牌,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記錄,考勤表,工友證明這幾個方面來進行舉證。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對於勞動者提供的證據在單位沒有更強證明力的證據的情況下,是給予採信的。

綜上所述,勞動維權真的沒有那麼難,應當消除認識誤區,認真解讀法律規定,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維權真的那麼難嗎?

那麼,你的勞動維權之路難不難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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