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簽了之後,還可以反悔維權嗎?

法律 民法 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 2019-04-06

近期收到不少當事人諮詢:我的房子拆遷補償協議已經簽了,但是簽完之後我才發現補償價格太低了,我現在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多要補償嗎?其實,實踐中這種情形不在少數。被徵收人由於對徵收法律法規缺乏瞭解,對自身房屋、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缺乏足夠認識,甚至根本沒有看全、看清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內容,乃至遭受欺詐、脅迫,在不明確、不知道、不情願的情況下籤訂了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以非常“廉價”的標準將所有的房屋與土地拱手相讓給了徵收部門,最終獲得的徵收補償極大幅度的低於按照法定標準所應獲得的補償。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之後,還可以反悔維權嗎?

拆遷補償

遇到這種情形,被徵收人究竟能不能通過合法手段挽回本應屬於自己的徵收補償,是老百姓最為關心的問題。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本質上是行政合同,理應受到以《合同法》為代表的合同私法與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公法的共同約束;而《合同法》對合同權利的救濟,為被徵收人打開了突破口:即使簽訂了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也並不代表已簽訂的協議當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此可知,導致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簽字的被拆遷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2、徵收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例如以空白協議騙取被徵收人書面簽字,或採取逼籤、株連等手段強行要求被徵收人書面簽字的,侵害了國家對土地、居民財產的合法管理權力,理應歸於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補償協議理應無效;

4、協議雙方作為代理人簽字的,超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限的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例如在簽署協議中,有些當事人不在家中,只有年邁的父母在家,當遇到徵地拆遷時,拆遷方通過各種辦法,讓父母在補償協議上代理子女簽字,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無效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再次爭取合理補償的。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之後,還可以反悔維權嗎?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可撤銷的合同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因重大誤解訂立;(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 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擁有撤銷權。被徵收人在遇到拆遷補償協議中有上述情形的,是可以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身權益的。但是,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如需行使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1)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1款第1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1款第2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3)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2款: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簡言之,若被徵收人的房屋“已籤已拆”超過5年,再想通過救濟“翻盤”的困難將是巨大的。

但是,雖然已簽署的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存在無效、可撤銷事由,被徵收人此時維權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因此在協議簽訂過程中,被徵收人應謹慎對待面前的一紙協議,並在遭受不公平對待的情況下,做好相應的取證工作。無論如何,在現代法治國家,一紙合同所承載的不單單是雙方的合意,更是整個經濟社會賴以平穩運行的法治精神的寄託。無論是處於相對強勢地位的行政主體,還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都應為自己的簽字行為負責。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之後,還可以反悔維權嗎?

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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