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 劉律論法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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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未經相對方同意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特徵,屬於廣義非法證據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非法證據只有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才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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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未經相對方同意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特徵,屬於廣義非法證據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非法證據只有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才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一)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如果當事人的製作證據或收集證據的行為嚴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該證據就不得被採納從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司法解理解與適用第實的依據。這裡要注意的是,必須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的侵害;造成損害的程度要是嚴重的;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他非法的利益是不受保護的,因而如果製作或收集證據的行為僅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話,不影響證據的採納。

(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形成或調查收集證據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

(三)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違背公序良俗的具體情形有如下幾個方面:(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反正義觀念的行為;(3)乘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行為。這是上述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情形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各式各樣的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但卻不構成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證據收集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取證,不得不採用錄音偷拍等方式才能向法庭展現案件事實,在此情況下,該證據應當被認定為可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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