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拆遷時期”的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怎麼辦?'

法律 民法 西安 電訊盈科 待我史可法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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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付華偉土地徵收律師團


律師解讀:

房屋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期間)實施期間拆遷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安置補償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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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付華偉土地徵收律師團


律師解讀:

房屋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期間)實施期間拆遷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安置補償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居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拆遷時期”的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怎麼辦?

與徵收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由此產生的安置、補償問題,起訴徵收人,居然不能按照行政訴訟來起訴,怎麼辦?

來看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你就明白了。


一、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法復〔1996〕12號)第二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案情簡介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329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區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區管委會

再審申請人作為被拆遷人與西安某區徵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04年2月24日簽訂了《新區徵地拆遷貨幣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後再審申請人收到協議所約定的貨幣安置補償款,其所在房屋被實施拆遷。2017年4月26日,再審申請人以根據《協議》被申請人未對其享有的155平方米安置房予以拆遷安置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一、二審法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安置補償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行政法律關係。徐某某的訴訟請求實質是對其與西安某區徵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的《新區徵地拆遷貨幣安置協議》不服。該拆遷安置協議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徐保安提起本案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三、最高院裁定

駁回徐某某的再審申請。

四、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第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止,但按照該條例規定在此期間產生的補償協議仍適用該法律規定,所以應當按照民事案件進行起訴,以免因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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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付華偉土地徵收律師團


律師解讀:

房屋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期間)實施期間拆遷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安置補償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居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拆遷時期”的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怎麼辦?

與徵收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由此產生的安置、補償問題,起訴徵收人,居然不能按照行政訴訟來起訴,怎麼辦?

來看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你就明白了。


一、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法復〔1996〕12號)第二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案情簡介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329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區人民政府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區管委會

再審申請人作為被拆遷人與西安某區徵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04年2月24日簽訂了《新區徵地拆遷貨幣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後再審申請人收到協議所約定的貨幣安置補償款,其所在房屋被實施拆遷。2017年4月26日,再審申請人以根據《協議》被申請人未對其享有的155平方米安置房予以拆遷安置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一、二審法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安置補償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行政法律關係。徐某某的訴訟請求實質是對其與西安某區徵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的《新區徵地拆遷貨幣安置協議》不服。該拆遷安置協議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徐保安提起本案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三、最高院裁定

駁回徐某某的再審申請。

四、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第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止,但按照該條例規定在此期間產生的補償協議仍適用該法律規定,所以應當按照民事案件進行起訴,以免因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被駁回。

居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拆遷時期”的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怎麼辦?

(付華偉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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