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副駕比個“剪刀手”被罰20元,到底冤不冤?'

法律 交通 法制日報 山西 轎車 運城 大眾網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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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

山西運城民警在調取轄區高速公路

駕駛員違法行為證據時

發現一輛私家車上

副駕駛員對著監控比“剪刀手”

警方對此罰款20元

視頻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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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

山西運城民警在調取轄區高速公路

駕駛員違法行為證據時

發現一輛私家車上

副駕駛員對著監控比“剪刀手”

警方對此罰款20元

視頻來源:澎湃新聞

高速上副駕比個“剪刀手”被罰20元,到底冤不冤?

有人可能會心生疑問

為啥比個“耶”就違法了呢?

對此,警方給出瞭解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和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第四款

高速民警認定

乘車人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乘車人處以2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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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

山西運城民警在調取轄區高速公路

駕駛員違法行為證據時

發現一輛私家車上

副駕駛員對著監控比“剪刀手”

警方對此罰款20元

視頻來源:澎湃新聞

高速上副駕比個“剪刀手”被罰20元,到底冤不冤?

有人可能會心生疑問

為啥比個“耶”就違法了呢?

對此,警方給出瞭解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和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第四款

高速民警認定

乘車人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乘車人處以20元罰款

高速上副駕比個“剪刀手”被罰20元,到底冤不冤?

此事一經曝出

隨即引發網友熱議

有網友甚至直呼

“民警的行為屬於過度執法”

專業人士對此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制日報》記者就此事

採訪了相關專家和律師

北京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企業行政法律部主任楊應軍律師:

楊應軍律師認為,對於副駕駛乘車人初次出現比剪刀手的行為,通過教育引導的方式處理或許更為適宜,這樣既能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又能彰顯人性執法理念,進而更好地提高民眾交通安全意識。

楊應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鑑於目前網上只看到一張圖片,其中顯示乘車人比剪刀手,離駕駛員較近,這一行為客觀上會對駕駛人產生一定影響,且乘車人比剪刀手會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但是否應當給予乘車人20元的處罰呢?楊應軍認為需要具體分析:假如比剪刀手行為已影響駕駛員操控車輛的,屬於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應無異議。在《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情形中,包括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向車外拋灑物品等,這些行為的危險性都是顯而易見的,大眾容易判斷,應予處罰20元。

“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比剪刀手行為,與前述行為是有差別的,不屬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形,考慮到我國民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的現狀,因此給予20元罰款的處罰容易產生爭議。”楊應軍解釋說。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顧大鬆:

顧大鬆表示,此次事件中值得關注的還有處罰對象問題。

顧大鬆認為,按常理是罰車主,但此次事件中的違法行為是非駕駛人員的乘車人,如無明確法律依據的話,處罰車主肯定是不合法的。網上消息也顯示,此次處罰的是副駕駛乘車人,但在此過程中,交警是否明確告知該相對人,並聽取其陳述申辯,保障其正當程序權利比較重要。

顧大鬆告訴記者,由於現行法對非車主的法律責任追究依據並不完善、明確,這類處罰應慎重,最好還是以說服教育車主的方式,通過對車內的乘客進行約束來解決問題。

“如果是交警現場執法,對車主以外的其他相對人進行處罰還可能好一些,而如果非現場執法,遠程認定相關行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難免存在一些缺失,因此這種做法並不值得提倡。”顧大鬆進一步解釋說。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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