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禮文:淺談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法律 經濟 陝西法制網 2019-05-22
王禮文:淺談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做了修改,現對學習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一些問題作一分析,供大家探討。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2、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將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局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辯護,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 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除此以外,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當安排及時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然而在一些地方。偵查機關認為,一些案件複雜,發案時間比較長的,這短時間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辯護律師要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不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會影響辦案人員對案件偵查。例如2018年12月,陝西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受犯罪嫌疑人唐某家屬的委託,依法擔任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向辦案機關遞交了委託手續,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看守所以會見須經辦單位批准為由,未安排律師會見,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會見的案件類型,向我院住所檢察反映,要求向看守所和偵查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維護律師的會見權。我院經向上級院請示,多方協調溝通,安排了律師會見。類似這種情形在某些地方時有發生。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站在了犯罪嫌疑人的立場上,給其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就要蒐集相應無罪和罪輕的證據,從而出現與偵查機關所收集的證據產生瑕疵,對偵查機關要進一步蒐集固定證據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也會增加工作量,從而影響案件的終結時間。

3、由於辨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後,到公訴環節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要向公訴人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和觀點,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公訴人在審查案件時就要從多方考慮,既要考慮偵查機關的證據材料,還要審查辯護律師提供的證據材料,加大了審查工作量。

4、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後,在開庭環節就要和公訴人進行抗辯,用自己的觀點和證據材料,給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對公訴人增加壓力,不但要對被告人進行答辯同時還要對辨護的意見進行答辯,造成公訴人在開庭時費時費力。

三、存在問題的對策

實踐中,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疑難複雜案件。這在短時間內,很難偵查終結,有些辦案人員認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出現毀滅證據,串供的情況,而不讓辯護律師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引起了辯護人對辦案人員有意見,形成了辦案人或辯護人之間的矛盾。對於這種情況,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利於更好地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以促進公正司法。

1、作為案件的偵查人員,要轉變思想更新觀念,適應新時代的要求,積極應對。要樹立更加吃苦的精神,排除瑕疵證據,使案件在公訴環節避免退查,保證案件順利起訴。

2、公訴人要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隨著律師地位的提高,人民經濟富裕和觀念的轉變,聘請律師的人越來越多,這就給公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規,還要豐富其他知識,以應對辯護律師的抗辯,排除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要重視辨護律師的意見,把矛盾消除在公訴環節,使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得到有罪判決,對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

3、對於一些疑難複雜的案件,辯護律師能不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什麼情況能會見,什麼時候會見,什麼環節

會見,立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應作出明確的解釋。

4、對於個別律師存在有歪曲事實,指示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毀滅證據的,要嚴肅查處,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正義。

王禮文:淺談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供 稿:山陽縣人民檢察院 王禮文

責任編輯:李思科

法律專員:雷宏

值班總編輯:馬寧

審 核:姚啟明

王禮文:淺談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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