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務」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問十五條

法律 刑法 文化 精神病 通信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2019-06-20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問十五條

➤ 1、表明身份,出示委託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友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託書上簽名確認。

➤ 2、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3、瞭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期限。

➤ 4、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簡略)。

➤ 5、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但不限於: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

➤ 6、陳述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年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從犯;脅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 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是否存在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包括但不限於: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構成犯罪;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使職權以及意外事故;無刑事責任能力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 8、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於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

➤ 9、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誘供情形;對訊問筆錄是否核對、補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是否申請過重新鑑定但卻被駁回或置之不理等。

➤ 10、關於此次調查瞭解的陳述是否同對偵查機關的供述一致。

➤ 11、解答法律諮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略)。

➤ 12、有無需要代為申訴、控告的事宜。

➤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

➤ 14、讓其核對本次會見筆錄,確認無誤後簽署意見並逐頁簽名確認。

➤ 15、會見時若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應在筆錄中註明。

會見“十不要”

▐ 1.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物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2)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製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採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的。

▐ 2.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歸案的消息,從事上述行為是違法違規的。

▐ 3.不能給當事人使用手機

▐ 4.不能帶非律師人員去會見當事人

▐ 5.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

▐ 6.不能教導當事人如何說,怎麼說

在與當事人交流過程中,要注意交流說話的方式,不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當事人說假話作偽證,也要注意因交流說話方式不當產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師李莊因在會見時對被告人眨眼產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爭議極大,李莊至今還在申訴無罪)。律師可以採用全面客觀分析事實和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給當事人自我防禦提供知識基礎。

▐ 7.解釋法律時不能片面,程序與實體並重

在對當事人解釋法律時:一是要全面透徹,有利與不利的都應該告訴當事人,不能迴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二是要實體與程序並重,不僅應告訴當事人刑法上關於所涉嫌罪名的規定,而且要告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據採納規則、證明標準等等。

▐ 8. 不能給當事人找所謂的“關係”

儘管絕大部分當事人及親友相信“關係”的能量,並要求律師從事“關係化運作”,但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律師應當斷然拒絕,裡面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

▐ 9.不能給當事人做過於樂觀的預估,不能給當事人保證任何案件結果

當事人要求律師對案件前景進行預測的時候,要慎重。如果律師在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外,還能夠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導,這不僅有利於幫助當事人面對現實,理性看待自身處境,能更為有效的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而且也能夠得到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親屬的感激,鞏固彼此之間的委託關係

▐ 10.不能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的犯罪

如果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犯罪,當事人擔心律師會見讓其透露實情,會讓偵查機關掌握內情。正確的做法是:不主張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問“你對認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據是什麼?”在其回答基礎上再採取不同對策和辯護方案。

「律師實務」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問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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