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少關訴被告曹華玲、陳劍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法律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5-11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4民初38號

陳劍輝:

本院受理原告盧少關訴被告曹華玲、陳劍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曹華玲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本院依法裁定駁回曹華玲的異議申請,因無法與你方聯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3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滿後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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