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港星訴被告黃建清加工合同糾紛一案

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5-23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83民初1946號

黃建清:

本院受理原告盧港星訴被告黃建清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83民初1946號民事判決書等材料,判決主要內容:一、被告黃建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盧港星支付加工費147213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5月2日計付至付清款日止,以294426.40元為限);二、駁回原告盧港星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320元,由原告盧港星負擔249元,被告黃建清負擔18071元。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新塘法庭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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