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社網訴被告範少聲、鍾國標合同糾紛一案

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5-13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03民初7554號

範少聲、鍾國標:

本院受理原告潘社網訴被告範少聲、鍾國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一、被告範少聲、鍾國標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潘社網歸還款項50萬元;二、被告範少聲、鍾國標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潘社網支付款項50萬元的利息(其中20萬元的利息從2015年9月1日起計算,30萬元的利息從2015年9月16日起計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範少聲、鍾國標負擔。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

經辦人:徐紅偉、譚微電話:83006122、8300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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