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維權】原告大英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宋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大英法院你想知道的,我們關心的都在這裡基本案情大英縣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陽光麗城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與陽光麗城業主委員會簽訂了《陽光麗城物業服務合同》,合...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03民初7554號
範少聲、鍾國標:
本院受理原告潘社網訴被告範少聲、鍾國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一、被告範少聲、鍾國標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潘社網歸還款項50萬元;二、被告範少聲、鍾國標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潘社網支付款項50萬元的利息(其中20萬元的利息從2015年9月1日起計算,30萬元的利息從2015年9月16日起計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範少聲、鍾國標負擔。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
經辦人:徐紅偉、譚微電話:83006122、8300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