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嚴鳳女訴被告張元林離婚糾紛一案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6-13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4民初546號

張元林:

本院受理原告嚴鳳女訴被告張元林離婚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546號案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不準原告嚴鳳女與被告張元林離婚。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嚴鳳女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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