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振浩訴被告高君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法律 法制 社會 大洋網 2017-06-06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高君勇:

本院受理原告許振浩訴被告高君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04民初17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高君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許振浩支付借款本金940000元及利息(以94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025元由原告許振浩負擔1025元、被告高君勇負擔1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五 月 十八 日

經辦人: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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