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縣法院以案說法:因事故死亡而得的賠償款該如何分割

法律 交通 法制 社會 四川新聞網雅安頻道 2017-06-08

四川新聞網雅安6月8日訊(劉宇)案件回放:2015年1月,黃某因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在交管部門的協調下,此次交通事故的車主與黃某的丈夫劉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劉某及其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元。黃某生前與劉某共育有三名子女,均未成年。2017年2月,死者黃某的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2017年4月,黃某之父黃某甲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黃某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6.5萬元。

案件審理:

因黃某的三名子女及其母親李某均為該筆賠償款的權利人,法院受理後依法追加黃某的三名子女及其母親為本案被告。庭審中,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均應按照實際賠償數額予以均分;被告則稱,原告系國企退休人員,每月有2300餘元退休工資,足以滿足個人日常生活所需,且黃某死後留下三名尚未成年的子女,更需要該筆賠償款,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之規定,原告黃某甲要求分割死亡賠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死者黃某的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平均分割。而在本案中,賠償義務人賠償原、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萬元,並未明確具體賠償項目的數額,因此可認定為綜合性賠償。因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故不能參照繼承法規定平均分配,就該案而言,應綜合考慮各近親屬對受害人的經濟依賴程度、撫養關係、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合理分割。故根據原被告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原告黃某甲分得死亡賠償金3.6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原告黃某甲繫有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員(月工資2300元),每月退休工資已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故對原告黃某甲要求分割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本案中,根據黃某死亡時年齡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認定3萬元,由原、被告平均分配。綜上,故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黃某甲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4.1萬元並駁回黃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且,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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