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丨浦東法院判決三起溺水案,暑期落水事故高發須謹慎'

游泳 法律 農村 不完美媽媽 民法 上海 法治聲音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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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治國

責編丨陸慧

9齡童運河裡學游泳溺亡,女子邊走邊看手機掉河裡死亡……天氣越來越熱,預防溺水又成為焦點話題。據統計,每年暑假孩子發生頻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由於條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長監護缺位,導致在自然河道溺水事故高發。那麼,對於這樣的事故,管理部門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三個已生效判決從不同角度給予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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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治國

責編丨陸慧

9齡童運河裡學游泳溺亡,女子邊走邊看手機掉河裡死亡……天氣越來越熱,預防溺水又成為焦點話題。據統計,每年暑假孩子發生頻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由於條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長監護缺位,導致在自然河道溺水事故高發。那麼,對於這樣的事故,管理部門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三個已生效判決從不同角度給予啟示。


說法丨浦東法院判決三起溺水案,暑期落水事故高發須謹慎



案例1:9齡童運河內學游泳溺亡 父母索賠40萬被駁回

9歲男童在沒有家人陪同的情況下,與另一未成年人相約到運河裡學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男童父母認為,運河由河道事務管理中心管理、建設,由於其管理存在疏漏,河道未設置禁止游泳的警示標誌,也未設置護欄,導致兒子溺水身亡,因此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費用近40萬元。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的運河系農村河道,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要求被告在河道兩岸設立防護欄杆或警示標誌,且護欄或警示標誌的作用在於提醒、預防,即使設立也不可能絕對杜絕河道的危險性。其次,該通航河道的寬度較大、水位較深。9歲男童不會游泳,在水流湍急的運河中學習游泳,無疑危險重重。兩原告作為監護人疏於看管,致其溺水身亡,應當承擔責任。被告對本案損害事實的發生並不存在過錯,更無民事侵權責任的因果關係,法院對兩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2:女子邊看手機邊走路 穿過河邊護欄缺口溺亡

蘇女士(化名)與同事夜裡聚餐,回家路上,蘇女士邊走邊用手機訂出租車,當走到河邊時,正在看手機的蘇女士沒有注意,恰好穿越一段沒有護欄的河堤,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認為,河道管理單位未確保河岸防護設施齊全,故起訴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67萬餘元。

法院認為,河道事務管理中心繫事發河道管理單位,其在事發河道南北兩岸均設置了護欄,唯獨在施灣港橋與川南奉公路輔道交界處留有一段空隙。儘管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河道兩側必須設置護欄,但事發河道與川南奉公路輔道毗鄰,明顯存在安全隱患,本案的發生也是由於護欄缺失導致。顯然,被告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事發時蘇女士邊走邊看手機,疏忽大意未發現危險的存在,其自身也有過錯,法院據此判決河道事務管理中心擔責二成。

案例3:一聲驚雷電動車失控,大媽從橋上摔到橋下

張大媽(化名)家門口有座橋,只有一邊有護欄。一天深夜,張大媽推著電動車走到在橋上,天空突然響起一聲炸雷,張大媽受到驚嚇,不小心擰了電門,失控的電瓶車拖著張大媽直接從沒有護欄的橋面摔到了橋下,導致左脛腓骨骨折,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張大媽認為,就是由於橋樑的一邊沒有安裝護欄,才導致自己摔到橋下。案發3天后,相關部門開始給橋的另一邊安裝護欄。經瞭解,該橋段主管單位為河道事務管理中心。因此,張大媽將鎮政府、河道事務管理中心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費用4.8萬餘元。

法院認為,根據農村橋樑管理 “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相關原則,被告鎮政府作為事發橋樑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河道事務管理中心作為農村橋樑管理的主管單位,應當充分考慮橋樑通行的各種因素,杜絕安全隱患。如橋面或橋堍高陡、狹窄,在晚上光線昏暗、騎車快速通行、突發異常天氣、人多擁擠等情況下容易導致行人和騎車人發生意外的,則應當採取加裝防護欄杆等方法予以預防。就張大媽摔倒的具體情況來看,主要原因在於其夜間推車行走橋坡彎道時未關閉電瓶車電門、受雷驚嚇、拖拽失控車輛而致。如果當時該處設有防護欄杆,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較低。據此法院判決原告自負八成,被告鎮政府、河道事務管理中心擔責二成。

暑期溺水事故高發 安全度假須高度重視

河道是水生態環境的重要載體,承擔著農田灌溉、客貨航運等基本功能,也為沿岸居民提供寶貴的水資源。長期以來,生活在農村的人們就近取水、在河中嬉戲玩耍;在城市,隨著城市化改造河流岸線,整治美化河道,建成了一道道景觀地帶,成為市民休閒娛樂的好去處。然而,不管是傳統河道還是改造後的景觀河道,卻一直暗藏危險,近年來,在河道內失足落水的意外頻發,導致糾紛不斷。

各地法院受理的開放式自然河道內發生溺水事件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死者家屬均以河道管理部門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溺亡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河道管理部門承擔河道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但主要範圍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澇、河道利用、河道保護。也就是說,按照現有規定,在自然河道旁設立相應警示標誌或防護措施,並非河道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因此在開放的自然河道中發生事故後,以河道管理部門未在事發地設置警示標誌,以及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並據此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暑期已經到來,法院提醒學生及家長,不在水庫、河塘及其他不安全的水域邊玩耍,不到水庫、河塘以及其他無安全設施、無救生員的水域游泳,不擅自與他人結伴遊泳,不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確保安全快樂過暑假。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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