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 刑法 張清 法妞問答 2019-08-25
"

如果一個人只犯了一種罪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會犯很多罪,如果都是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的話,就涉及到數罪併罰的問題,需要依據相關原則確定刑罰。那什麼是數罪併罰?什麼又是數罪併罰原則呢?

網友諮詢: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怎樣是數罪併罰?

"

如果一個人只犯了一種罪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會犯很多罪,如果都是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的話,就涉及到數罪併罰的問題,需要依據相關原則確定刑罰。那什麼是數罪併罰?什麼又是數罪併罰原則呢?

網友諮詢: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怎樣是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

北京博悅睿律師事務所張清律師解答:

數罪併罰的原則: 

1、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2、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數罪併罰法律規定: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三、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張清律師解析:

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併科原則也即相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併罰具有以下特徵:

1.一人犯數罪。一人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數罪是實行數罪併罰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數人共同犯一罪的,不發生數罪併罰的問題;數人共同犯數罪的,實際上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換言之,只有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適用數罪併罰。包括以下具體情況:(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3)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由此可見,數罪併罰與累犯從重處罰有區別,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又犯罪的,屬於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而不是數罪併罰的問題。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依法定罪量刑,但這既不是數罪併罰問題,也不是累犯問題。

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先對犯罪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

張清,京籍律師。1968年生人。專注刑事辯護多年,大小案件幾百件,足跡遍佈全國多個城市。刑事辯護中敢於堅持自己觀點,仗義執言,尊重事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限度的權益。誠實守信,為您解憂。我最大的成功。

"

如果一個人只犯了一種罪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會犯很多罪,如果都是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的話,就涉及到數罪併罰的問題,需要依據相關原則確定刑罰。那什麼是數罪併罰?什麼又是數罪併罰原則呢?

網友諮詢: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怎樣是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

北京博悅睿律師事務所張清律師解答:

數罪併罰的原則: 

1、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2、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數罪併罰法律規定: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三、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張清律師解析:

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併科原則也即相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併罰具有以下特徵:

1.一人犯數罪。一人犯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數罪是實行數罪併罰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數人共同犯一罪的,不發生數罪併罰的問題;數人共同犯數罪的,實際上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2.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換言之,只有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適用數罪併罰。包括以下具體情況:(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3)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由此可見,數罪併罰與累犯從重處罰有區別,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又犯罪的,屬於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而不是數罪併罰的問題。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依法定罪量刑,但這既不是數罪併罰問題,也不是累犯問題。

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先對犯罪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

張清,京籍律師。1968年生人。專注刑事辯護多年,大小案件幾百件,足跡遍佈全國多個城市。刑事辯護中敢於堅持自己觀點,仗義執言,尊重事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限度的權益。誠實守信,為您解憂。我最大的成功。

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法律規定有哪些?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