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家|為什麼會有證監會

法律 證監會 刑法 美股 陳志武 經濟觀察報 2018-12-18
觀察家|為什麼會有證監會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陳志武/文孫挺父親的困惑不是沒有道理,但也不用絕望。京東方有120萬股東、三一重工43萬股東,眾多股東的財力和實力弱小,而掌控公司的管理層人數少,財力勢力大。太多股東必然帶來大鍋飯問題,使資本對公司管理層難有約束,也為內幕交易提供了機會。雖然書面法律法規給投資者很多武器去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還只是停留在紙面上,而且投資者缺乏行動的激勵,更會選擇搭便車。如果投資者不能也不會去保護自己,誰來約束上市公司,使他們不至於太過分,讓股市多少能運轉呢?是靠法院,還是靠證監會或其他機構呢?證券市場的執法與監管責任應該如何在行政和法院之間分配?

對這一問題,大致有三種解決方案。第一種,是完全靠行政機構(證監會),不要司法介入,這是“純管制”模式,就是中國目前的做法。第二種是完全靠法院監督,不要行政介入,這是“純法院”模式。比如,1934年前的美國和1986年前的英國就是如此。第三種是由證監會和法院同時從不同方面介入、綜合平衡各自的作用,此即“行政加法院”模式。今天的美國和英國就是如此,行政和司法分擔不同責任,分別制定並維護市場規則。

“純法院”模式的演變

在早期的美國和英國,公司“上市”和“非上市”沒有明顯的區別,一方面因為股東數量沒那麼多,交易範圍主要是在熟人之間,就像當年孫挺父親的餐館公司一樣;另一方面,公司股份和其他私人財產沒有區別,都以同樣方式轉讓、自由交易買賣,“股市”只是稍微更有組織、稍微大眾化的轉讓途徑。如果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任一方可去法院起訴。法院受理證券案件後,按相關的民事或刑事法律審理,就像處理其他財產轉讓或合同糾紛一樣。

在之前的英美股市中,除了發生證券糾紛時一方起訴才有司法介入之外,並沒有“證監會”之類的權力機構存在,也沒有上市審批等這樣的行政管制,而是誰想發行股票就發行,政府不介入,買賣雙方責任自負,是一種“純法院”市場監督模式。作為判例法國家,與證券相關的專門成文法律很少,市場規則主要靠法院的判例來建立,包括公司的虛假陳述、證券欺詐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這些均由法官在辦案中掌握、敲定,而不是由議會決定。英國到1844年才有正式的《公司法》,美國到1933年才推出《證券法》,至今還沒有聯邦層面的公司法。

對於只熟悉什麼都由證監會管制的你,這個“純法院”模式可能很難理解。沒有證監會,證券交易不會亂套嗎?

首先應該看到,儘管美國在1934年以前,英國在1986年之前都沒有真正的“證監會”權力機構,但直到20世紀初期,不管是絕對意義還是相對意義上,這兩個國家的資本市場已經是世界上最發達的,不僅都有眾多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而且這些公司的股東分散度已經很高。這些都證明在沒有行政監管的“純法院”模式下證券市場也可以發展。

在“純法院”模式下,避免股市亂套的主要對策是行業自律,以自律起到行政管制的作用。比如,1817年紐約證交所正式以私營公司形式成立時,它只對交易所成員有具體的要求,之後,根據法院判例和社會動向,不斷地調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要求:1853年規定在該所上市的所有公司必須披露其總股盤的大小、財務資源多少等;1869年要求所有流通股必須在一家銀行註冊登記;1895年建議(但並不強制)各上市公司提供收入和財務年報;1923年交易所成立了自己的證券欺詐監查組。當然,不足的是因為交易所是民間機構,沒有實質性的調查或處罰權。

行政監管機構的出現

既然英美原來靠“純法院”模式就夠,後來為什麼推出證監會呢?

主要還是因為到20世紀初,證券交易的範圍和投資者人數已經發生很大變化,使股市成為社會問題,也更因為法院的被動性。

從1921到1929年,炒股熱潮在美國一浪高過一浪。1921年3月,紐約證交所的日交易量只有162萬股,但到1929年10月就高達1421萬股。同期間,道瓊斯指數從起初的72點上漲到386點,漲幅4.36倍。這段股市瘋狂期,莊家炒作、虛假陳述、上市公司內外配合操縱股價特別盛行。

眼看股市瘋狂,美國政府和司法卻無所適從。在沒有行政監管部門的情況下,立法機構不願意介入市場,而法院只在有投資者起訴時才能介入,這就帶來三方面難處。首先,儘管莊家操縱盛行,但股價在往上漲。即使股民想要起訴莊家,因為沒有受損,也沒有訴由。在二級市場交易受害時,通常以侵權法為基礎提出起訴,但前提是有損害存在。更何況,投資者個人都喜歡搭便車,沒人有激勵花時間精力做這種訴訟。其次,在無相應法規的情況下,政府部門不能代表股東提起民事公訴。最後,司法部屬下的檢察官理論上可以對市場操縱者提出刑事訴訟。但這樣作一方面訴訟時間漫長,另一方面刑事舉證的要求遠比民事責任高,尤其是必須證明操縱者是“有意”而為。

就這樣,正如之前談到的,美國股市被炒到最高點之後,於1929年10月23日,道瓊斯指數開始暴跌,六天內跌幅34%,觸發一場金融危機和接下來的經濟大蕭條,許多銀行倒閉,眾多公司破產,成千上萬人失業。尤其是到1932年7月,道瓊斯指數已在三年裡累計下跌90%。按理說,受害投資者可以向市場操縱者和上市公司責任方起訴索賠了,但到那時,許多責任方公司和個人已經破產,起訴已無意義。另一方面,那時還沒有集團訴訟,受害投資者只能做個人訴訟,這就又回到律師費與其他訴訟費高於潛在索賠金額的問題。因此,對於多數股民來說,訴訟不僅太晚,經濟上也不合算。

那一場股市泡沫、股災和經濟大危機的經歷,迫使國會推出一系列立法並建立全新的證券監管體系。1933年通過了第一部《證券法》,專門界定公司上市的各項要求。1934年通過《證券交易法》,規範二級市場的證券交易,尤其是對市場操縱、證券欺詐的禁止條款,成為日後打擊證券違法的主要法律條文。

《證券交易法》的另一個里程碑是正式設立美國證監會(SEC),作為聯邦政府的證券監管局和證券警察,標誌著美國從“純法院”模式進入“行政加法院”的監管模式。證監會跟法院不同,前者可以主動執法,出面打擊市場違規行為,形成一種“政府既可主動監管,又可被動介入”的局面。比如,美國證監會有權制定信息披露規則,有權立案調查證券違法、發傳票、蒐集證據,有權對違規者執行行政處罰,也可直接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其他欺詐提出民事訴訟。這樣就避免“市場操縱行為存在,但股東無訴由”的局面,證監會的主動性也幫助緩和上市公司大鍋飯的問題,因為理論上證監會可以代替那些眾多不作為的投資者。

當然,美國證監會的權力是否可以不受約束呢?並非如此,因為在法治社會,還有法院和國會在隨時盯著。

中國的“純管制”模式

中國的情況與早期的英美正好相反,採取的是“純管制”模式,法院和立法機構至今還只有極為有限的介入。1990年12月推出股市時,主要動因是幫助國有企業集資。在深滬兩所運作了近兩年後,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分別負責對證券市場做宏觀管理和具體執行。同時各地方政府也有相應的證券監管機構,但都由相應的地方政府領導。由於在2001年之前是全國統一分配上市配額和行政審批制,導致地方政府爭相搶上市名額,幫本地國企“包裝”上市的“尋租”局面。1997年地方監管部門改為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垂直領導,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合併到中國證監會。這一系列調整結束了原來的混亂局面,把權力都集中到證監會。

回顧這二十幾年,A股市場的發展已經不容易。當初,監管部門更多想到的是如何分配、爭奪有限的上市“圈錢”機會,可能沒有太多想到“股東權益”,更沒想到還要法院介入證券市場的建設。尤其是,以前上市的公司都是國企,使國家在股市中,既是規則制定者與執行者,又是主要球員;到現在,證券監管觀念轉變到以保護股東權益為重心,有證監會代替“吃大鍋飯”的股民去主動監管執法,這當然解決孫挺父親部分憂慮。但是,在沒有配套的司法與制度支持下,單靠證監會難以如願以償。況且,在沒有相應的權力約束機制下,管制權容易不斷擴張,導致過度管制,而且製造太多尋租機會,到最後,資本市場反而更難發展,還不如“純法院”模式。

下面是對今天話題的總結。第一,美國在1934年,英國在1986年之前,都沒有證監會這樣的行政監管機構,只有法院被動地監督證券市場行為並設立規矩。它們的資本市場都是靠“純法院”模式發展的。第二,由於上市公司像是大鍋飯,一般股東沒有過問公司或保護自己權益的激勵,而法院只有股東訴訟之後才能介入,“純法院”模式必然帶來證券欺詐沒人過問的局面。所以,在二十世紀逐步推出主動監管的證監會就不足為奇,使英美從“純法院”模式轉變到“行政加法院”的監管模式。第三,由於歷史原因,中國證券市場從一開始就是“純管制”模式,由證監會對股市的方方面面做管制,也代替投資者做各種判斷、篩選和執法,到目前為止法院和立法的介入還很有限。

(本文為喜馬拉雅《陳志武教授的金融課》講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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