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鄰里糾紛自殺,死者家屬索賠應否支持?

法律 農藥 法制 社會 津南法院 2018-12-10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因鄰里糾紛自殺,死者家屬索賠應否支持?

案件提要

老人與對門鄰居吵架後,到鄰居家裡服農藥身亡,其家屬以老人因爭吵受到刺激產生輕生念頭以及鄰居未積極救助為由,狀告鄰居一家,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是否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

基本案情

家住廣州市某區的高某一家和朱某一家是對門鄰居,雙方常因瑣事發生爭吵。2018年3月26日7時許,高某自行進入朱某家中,獨自服用農藥後倒地。朱某一家發現高某後,立即通知其兒子過來將高某送醫院搶救並報警處理,後高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高某家屬認為兩家一直存在矛盾,高某長期受到朱某一家謾罵、詛咒,事發前一晚高某因再與朱某兒媳劉某發生爭吵,受到劉某言語侮辱刺激而產生輕生念頭,且朱某一家未予積極救助致使高某死亡,因此將朱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其對高某死亡承擔50%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12萬餘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事發當天一早,高某自行進入鄰居朱某家喝下農藥,期間朱某一家未與高某發生任何接觸,無法預見或制止高某的自殺行為。朱某一家發現高某後,第一時間通知高某家人過來將其送醫院搶救,並及時報警處理,配合公安部門調查,朱某一家已經盡到協助救助的義務,對高某沒有實施任何積極加害或存在延誤救助等消極放任的行為。雖然高某與朱某一家之前素有矛盾經常吵架,事發前一天高某與朱某兒媳劉某之間也發生了爭吵,但結合證據分析,之前的爭吵並非朱某一家挑起事端,沒有證據證實朱某一家在爭吵中曾以侮辱、誹謗等方式貶損高某的人格或發生肢體衝突,以致高某精神受到嚴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壓力。朱某一家不存在侵權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與高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據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次不幸事件雖因鄰里糾紛發生爭吵而起,然而爭吵是人類社會交往過程中的一種常見現象,不等同於法律意義的侵權行為,爭吵一方在沒有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情況下,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即使對方因爭吵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並不當然產生侵權法律責任。本案對於社會公眾和諧處理各種人際關係具有深刻的教育警醒意義,發揮了積極的法律指引、評價和教育等作用,有利於引導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小編:請從裁判者角度談談本案?

羅曉華:人民群眾普遍存在較為樸素的想法,只要有損害便有責任,也就有了賠償義務,人命關天,賠償怎麼也跑不了,就是多點少點的問題。但法律並非“和稀泥”,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民事侵權類案件首先要區分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由此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同時符合實施了加害行為、發生了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以及存在過錯四個構成要件,否則行為人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小編:在本案的審判中如何兼顧法理情的交融?

羅曉華: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我結合社會現實、生活經驗以及融入對人生的些許感悟,通過辯法析理之後,自然而然地有感而發。一紙冷冰冰的判決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鄰里這類情感為主的特殊社會關係之間的矛盾。法律除了理性的一面,也具有悲憫、大愛的感性一面,唯有法理情交融,才可能使對抗的雙方卸下防備、坦然釋懷,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希望通過裁判文書中那些有溫度的文字,盡我所能地將這份溫情暖意傳遞給積怨多年的兩家人,使彼此能夠放下偏見、解開心結。

法官簡介

因鄰里糾紛自殺,死者家屬索賠應否支持?

羅曉華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十餘年,曾榮立三等功,獲評辦案能手及嘉獎,成功辦理了廣東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試訓運動員勞動關係認定等新型或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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